项目介绍 政府征用A村的土地,将征用的土地中部分返回给村集体作为建设用地。A村 将该返回土地(国有出让)全部分给全村各户。为了工程质量和管理,村委会将工程建设委托B房开公司建设,支付给一定的代建费,同时要求房开公司先垫付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现在的问题立项的主体是什么?1、A村经济合作社,2、B房开公司3、A村**项目部(A村经济合作社**项目部),4、B公司**项目部(A村经济合作社**项目部)。 如果以第1中方式立项,那项对应银行开户的专项户头也为A村,那么B公司的垫资不安全,同时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也是个问题。 第2中方式立项,资金运作安全,但是土地批文的主体项抵触,同时政府对该地块以及针对“三农”问题可能优惠政策的争取难度增加。 第3、4方式,要工商、税务登记。为了作到合理避税的难度家大,其他和以上差不多。 说明:本人是B公司的 |
怎么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其实村委会可以直接委托设计院设计、b公司施工,自己立项,b公司带资施工,合同约束. 要么联合成立项目部,b公司立项,a村以土地入股,房屋由村委会按合同价回购!必要支出难免. |
我的想法和phc2005朋友类似,村委会完全可以基建立项,聘B公司垫资施工并协助办理前期手续,开发主体为村委会,此方法简便易行,前后期向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少,手续简单,项目合作方式清晰,应该是不错的办法. 至于第二种成立项目部,土地作价入股,我个人不建议采用此方法,此方法更适合商品房开发项目,会牵扯到综合地价款以及后期的交易契税等费用,而且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本项目今后主要用途只是住宅自住,房屋经过开发建设,实现商品化,从而加大了开发成本,对于这样的项目没有意义. |
最简单的办法:所有工作由B公司来做,但是所有工作均以A村名义开展。B公司收取一定的代办费用。 |
B公司无法立项,因为土地使用权归A村所有,B公司立项后所有手续均无法完成!应该围绕A村开展,B公司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合同约束。(个人看法) |
以下是引用henryhe.... 我也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归A村所有,B公司立项后所有手续均无法完成!所以应该围绕A村开展工作,B公司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合同来进行约束。 |
以下是引用yeahnet在2006-11-22 9:06:00的发言:B公司无法立项,因为土地使用权归A村所有,B公司立项后所有手续均无法完... 第二种方法只是更适合操作商品房开发,只是对本项目操作方式不合理,并不是不能立项.大家还有都怎么认为呢?一起说说 |
我的想法和phc2005朋友类似,村委会完全可以基建立项,聘B公司垫资施工并协助办理前期手续,开发主体为村委会,此方法简便易行,前后期向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少,手续简单,项目合作方式清晰,应该是不错的办法. 至于第二种成立项目部,土地作价入股,我个人不建议采用此方法 |
浙江 湖州 |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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