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区商品房应最后建设
日前召开的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通报,全省目前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还有16.4万户、约50万人,涉及集中连片和零星的棚户区建筑面积820万平方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对城市棚户区,将与相邻的棚户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城中村统筹考虑,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对远离城镇的工矿棚户区,将与正在进行和将要实施的城边村、乡镇驻地村改造统筹考虑,方便群众生活。对城市中心区的棚改项目,在保证居民安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增加商业、商务用房。所有棚改项目,都应先建安置房、保障房,后建商品房。
拆迁补偿按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价评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必须按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严格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为避免棚户区居民因异地安置带来出行不便、生活成本高、就学就医难等问题,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安置。棚改安置房和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区范围内要分散,防止过多的低收入群体聚居在一处形成新的贫民区,带来社会问题;但在一个小区内应相对集中,以便于设计、建设和管理。我省许多地方房价水平较高,而棚户区居民收入偏低,不少家庭交不起安置房超面积部分的差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安置房建设将以中小套型为主。但在工程质量、使用功能、配套设施、节能环保、小区绿化等方面,要与同一小区内的商品房一样,不能降低标准。
棚改小区物业管理
可“一区两制”
据悉,棚改小区的物业管理可实行“一区两制”:商品房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执行市场价;棚改安置房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服务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可适当增加棚改小区公共建筑面积,以公建出租、经营收入弥补物业收费不足。
棚户区改造规划原则上不得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红蓝绿紫黄”五线。对人口特别密集、需回迁安置比例特别大,按现行规划要求改造后对外出售房屋偏少,而所在较大区域内又可以满足道路、绿地等要求的棚户区,容积率、日照间距等规划控制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建筑
绝不能搞拆迁改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一些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甚至个别八十年代建成的非成套住宅楼,即原来称之为“筒子楼”、危旧房的已被划入棚户区范畴。对这些住宅,应当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那些主要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的,将采取综合整治的办法,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房管部门组织,拆除违章搭建,清理乱堆杂物,整修道路,配套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搞“平改坡”和节能改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别指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包括近现代优秀建筑,绝不能搞拆迁改造,只能进行保护性修缮和整治。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年代建成的建筑物、建筑群,也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加以保护。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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