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问题内容
二次装修场所按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但电气设计仅预留电源,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与措施】
二次装修场所(其电气设计由二次装修专业公司负责)且按规范规定必须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时。则应在“设计说明”中规定二次装修专业公司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2 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防应急照明配电回路;
3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灯具及供电线路应满足规范的规定。
3.问题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急照明是否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强制点亮。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报警装置及火灾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条文解释:疏散照明是火灾时供人员有效逃生的最重要的设施,现规定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较过去的原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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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规定为长明灯有较大的修改。)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7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均应长明;
2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疏散照明可采用声控节能技术;
4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及其他负载;
5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分析与措施】
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关系到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及尚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的操作需要,因此在火灾时均应保持可靠地工作。
对于平时不处于点亮状态的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标志),需要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强制点亮。
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可不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强制点亮的控制模块。
对于备用照明,可根据需要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但该控制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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