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重点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发表于2005-07-21     2767人浏览     19人跟帖     总热度:10  

 发表于2005-0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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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的是156.
第2条成本是开发商和施工企业要考虑的呀在是监理管不了呀!!1
第3条进度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的呀!没钱进度就慢,有钱就快呀!在说了很少有建设单位把资金打到监理公司的帐上呀!让监理按进度拨款呀!!1
第4条很重要我漏选了!!1
第7条其他就是除了以上所选的基本就没有什么重要的了!!1
第8条就是监理公司不负责任,没有选择合适的人呀!!!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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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后面两个不选,其他都选。。我觉得所选之项都是监理应控制把握的方面,忽视哪一项都不妥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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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无论如何,安全都不是监理的重点”,我实际上想说的是:安全生产根本就不应是监理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 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
《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专辟一章进行了规定。在这一章中,从36条到51条,我们很明确地看到以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从这些条文,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施工企业对生产安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是1998年施行的,那时我国已经建立了监理制度,并全面推行。并没有对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提监理两字。
我们可以延拓一下思路,看看业主(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有什么规定。《建设法》只有两条规定,第四十条对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规范建设单位要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第四十二条,关于施工现场特殊作业建设单位应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业主在安全生产中只需做这些事情,它委托给监理的安全方面的工作当然不会超过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国家的法律,不是部门的法律,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国家宪法。《建筑法》第二条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写得很清楚,就是“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理应遵守《建筑法》,受《建筑法》约束,更不能违反《建筑法》,但实际上,我们看到,它的关于监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是公然、严重违法的。
第二, 从国际惯例看(待续)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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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haohch在2005-7-30 17:38:00的发言:[quote]以下是引用二月二在2005-7-30 17:09:00的...
纠正一点,我不是本监理版的 版主和专家。
那我更应向您表示我的敬意,向您献花,可惜没资格赠币;)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16

是的,献花者必须保证帐户余额大于100筑龙币
送给你启动资金
没钱办事难啊!
经常到房地产和认证板块来吧!
http://bbs.sinoaec.com/forum/board5070.html
http://bbs.sinoaec.com/forum/board5080.html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17

这里可以送给大家启动资金
http://bbs.sinoaec.com/forum/detail1133258_1.html
http://bbs.sinoaec.com/forum/detail1290347_1.html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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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haohch在2005-7-31 13:22:00的发言:是的,献花者必须保证帐户余额大于100筑龙币 送给你启动资金没钱办事难...
到底房地产资金雄厚,是大老板;)谢谢zhaohch版主了!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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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重点?如果要泛泛而谈,除最后一项,都是重点!
如果要具体而言,则要根据监理合同来确定。毕竟监理是一种委托,没有业主的授权,不管多么重点,也不能够实施!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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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选1吧,然后次要的是安全,理由的话,是实现造成的,正如zhaohch版主所说:质量、安全管理要靠现场辨识和督促,监理可以做到,甲方最容易支持监理的工作。其他,成本和进度甲方是不会放权的。

 发表于2005-0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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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从国际惯例看
我国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总体思路是这样的: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我们先看看国际惯例中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相关规定。
Fidic是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主要参照系。FIDIC条款中许多内容都是国际惯例。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摘以下条款:
99版FIDIC 红皮书第4.1款、红皮书FIDIC第四版第8.1款: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红皮书FIDIC第四版第19.1款: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当:(a)高度重视所有受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雇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它原因,在确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若其它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与此款相对应的是第19.2款规定了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工作时,他应负有和承包商类似的义务。同时,雇主还应要求在现场为他工作的其他承包商对他们的工作承担同样的义务。
在国际惯例中,监理只与业主合同关系,只与业主发生法律责任。监理的法律责任体现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承包合同中写明是承包商的责任,就不会是业主的责任,也不会是为业务服务的监理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对于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缺陷,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均不承担任何义务。也就是说,对于实施监理的工程,虽然监理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了监理,但是对于承包商由于自己的施工方法不当导致的工程失误,或者由于自己的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了工程事故,一切均中承包商自负,监理不对承包商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一个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后,施工中出了问题,监理应付责任吗?相应的国际惯例是这样的:当监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时,并不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须绝对地承担责任。通常必须证明监理有疏忽,而检验疏忽的标准是拥有一般技能的人的标准(standard of the ordinary skilled man)。也就是说如果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在类似的情况下都会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尤其是此行为是根据通常行业规范所做出的,则该行为不构成疏忽。国际惯例不要求专业人士是一个综合了多科知识和预言能力的完美无缺的人。换句话说,监理工程师也是人,他也会犯错误,也应该充许其犯错误,但不充许他犯常规错误。必须说明的是,即使监理工程师有错误,也只是没有尽到监理合同规定的对业主的责任,而不是对承包商负责。在国际惯例中,监理工程师不会对承包商下达超过合同的范围的业主授权范围的指令,如要承包如何施工等,监理工程师没有任何替承包商服务的义务。监理工程师最多也就是提出建议,采用不采用是承包商的事情,责任也自然是承包商负。
国际惯例还有一条,就是除在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中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即使监理工程师在某文件上签了字,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安全生产尽义务、负责任,无论如何承包商都脱不了干系。
从国际惯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生产安全是由承包商负责的,与监理无关。即使是因监理的原因出了问题,业主也只能追究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承包商所做的就是对业主进行索赔。这一国际惯例很好理解,你只要想一想,如果业主不委托监理,现场出了安全问题,业主会负责吗?按照FIDIC,业主只承担第四版第19.1款的责任。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建筑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对安全生产的规定是背离国际惯例的,尤其是有关监理的国际惯例。
所以我说,“无论如何,安全都不是监理工作的重点”。

zhaoh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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