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总部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授权

发表于2018-07-20    

一、授权原则 

1. 项目经理是总部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代理人。 

2. 项目经理是实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目标的责任人。

3. 项目经理是对接社会、服务业主的岗位责任人。

二、授权范围 

企业以上述授权的原则,总部对现场组织机构授权范围如下: 

1. 授权项目经理同业主、专业承包商等签署与工程有关合约。 

2. 授权项目经理负责组建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商务副经理等须经单位总部批准)并对组织机构内其他成员拥有重新分工和任免的权力。 

3. 授权项目经理对项目经理部内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4. 授权项目经理部在企业认可并在企业备案的社会协作单位中选择劳务队伍并负责谈判、签约及管理工作。 

5. 授权项目经理部自行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但使用前须经企业安全部门验收并认可后使用。 

6. 授权项目经理部在企业合格分供方范围内选择物资供应商及签约,企业合格分供方数据库未包括的物资可由项目自行采购并在企业物资部备案。 

7. 授权项目经理部在保障与发包方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对施工过程的进度以及相关计划进行管理。 

8. 授权项目经理部采取各种可行的技术或管理措施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 

9. 授权项目经理部办理工程有关合同变更、设计交底/变更/洽商、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等事宜。 

10. 授权项目经理部合理支配对劳务队伍等范围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但必须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单位统一支付。 

11. 授权项目经理部组织工程各项验收工作(须单位组织的除外) 。 

12. 授权项目经理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和进行施工详图的深化设计,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企业规定的其它特殊方案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批。 

13. 授权项目经理部就工程具体事宜同业主、设计、监理或专业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协调并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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