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在现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建筑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这个是政府层面的,由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这样,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为将来信息的使用,追责提供了保障。
二、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由于信息的公开,信用优良的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机会,而对于不良信用的企业也有着监督效果,与市场淘汰的危机。可以更好的敦促企业维护自己的信用,净化市场。
三、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的选择、净化、监管都有着非常实际的意义。在选择合作企业前,可以对有意向企业的信用等级做评估,找到更好更有信用的合作企业。帮助诚信企业更快发展。
四、信用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也可进行评价。
五、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对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督设定,一个是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履职,一个是明确提出社会监督的并行。从而加强对管理部门以及涉及企业的双向监管。
建筑市场正在从粗放型管理逐步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的过程。其中企业的信用更是合作方最关心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就像淘宝的评价系统一样,可以让商家的信用量化、公开可查、相互比较。而这些信用数据的又是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其中立性、权威性有比之淘宝的买家评价更具有可信度。
古人说:人无信不立。信用,是一个人、一个企业生存立足的根本。企业没有信用更是无法生存。我们原来的市场,由于地域的局限,信息的不畅,使得很多失信企业依然可以生存发展,但这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章发表于“壹建联”公众号,作者微信pangluqiang1314)
北京 顺义区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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