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料管理讨论

发表于2005-05-15     1093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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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5-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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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登记所用的表格
http://bbs.sinoaec.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5070&rootid=1237577&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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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6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一月七日

 发表于2005-05-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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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发表于2005-05-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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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


2005年4月26日
  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送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归集、利用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加大了城市地下空间、特别是地下管线的开发和利用,加强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但由于一些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等,不能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送交地下管线档案,致使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查询服务工作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停水停电、煤气泄露甚至爆炸、交通阻断等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6月9日,某公司在进行北京地铁施工时,将30孔电信电缆管块挖断,造成城区大面积通讯中断。1993年某公司在施工时,挖断了南京医科大学的高压供电电缆,使存放在南京医科大学冰箱内低温和深低温保存的、用于重点课题试验的细胞和菌类全部死亡,造成全校50多个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其中包括国家“八五”攻关课题、国际合作科研课题、新技术开发课题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死亡病菌中有的是极其罕见而又具有极高研究价值的病种,是南京医科大学花了十多年时间才收集到的,在学科研究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建设部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各地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全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
  为此,《办法》规定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查询、告知、专项预验收、违规责任等制度。按照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地铁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都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专业管线图、1:500城市地形图等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建档案馆(室)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综合、动态管理系统,在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的基础上,随时补充新铺设或改动的地下管线信息,并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查询服务。
  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来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因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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