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招标文件中出现这样的条款: 1、无论在任何时间,业主有权在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抽出部分工程,改聘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在此情况下,投标人有责任向这些分包单位提供在工地上的一切照管、配合等工作。 2、业主有权指定材料生产厂家,并对其材料的规格、等级进行确认或自行采购,其价格的差额在总承包价上进行增加或减少。 是否违规?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若把一个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放在一个标段中招标,如何评标? 从发标到开标就给投标人一个星期时间是否合理? |
中国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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