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二)

发表于2005-10-18     792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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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0-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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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投标人的资格
各国、各国际组织都对投标人资格和市场禁入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以下供应商、承包
商具备投标资格:(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应当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
(2)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3)有完成合同
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物质条件;(4)有曾经执行过类似合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5)有
履行合同的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6)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和良好的
商业道德的记录。
规定以下供应商、承包商不具备投标资格:(1)已被宣布破产的;(2)未依法履行纳税和
缴纳社会保险款项义务的;(3)在招标前一段时间内曾被判有欺骗或职业犯罪的;(4)被
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止或取消资格的;(5)对于曾在合同履行中故意粗制滥造和有偷工减
料行为二年以内的;(6)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二年以内的;(7)有严重妨碍公平
竞争行为二年以内的。
(九)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资格审查程序规定为两类: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通告
发出之前,先发出进行资格审查通告,只有预审通过的可以参加。资格后审,指在对投标书
进行评审的同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十)关于评标的规定
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串通,防止不公平交易。
(十一)关于中标标准的规定
(1)以综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2)以报价最低的中标。
(十二)关于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
(1)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2)投标人要向招标方提供履约担保;(3)对以欺
骗手段中标而不履行合同的,取消今后投标资格。
通过国际比较,我国招标投标监管,至少在以下三个大的方面还需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
善:
一是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招标在国外已有将近200年的历史,法制健全,招标法律体
系完整,人们依法招标的法制观念较强;而我国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招标法律法规
没有形成体系,依法招标的观念不强。
二是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和机构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管
理体系,设立有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监督,有一套完善
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而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混乱,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企不分,各
行其是,致使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监督不力或无人监督、无法监督。
三是招投标制度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
而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比较零散,不系统,不严密。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中国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从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入手,下决心理顺招投
标管理监督体制,建立招投标管理监督的权威机构和并明确其职能,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
制度体系,这样才能与国际接轨,才能充分运用国际招标手段加速我国产品走向世界、促进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才能充分利用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规
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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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衡阳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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