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最新)

发表于2005-07-23     870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发表于2005-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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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岐;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
(五)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
(七)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上述职责范围,不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以及标的在境外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投标。

夏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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