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

发表于2005-07-17     1037人浏览     3人跟帖     总热度:10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在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
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
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为工程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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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17   |  只看该作者      

2

人人都说:经是好经,都让和尚念坏了!有些东西到了中国就变味了!我是负责我单位招投标工作的,我不赞成低价中标!

 发表于2005-07-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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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确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的“法治”还不是那么完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规定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但在实际中。。。。。
在中国实行低价中标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产生无厘头的签证同时滋生腐败或者二、工程偷工减料

 发表于2005-07-17   |  只看该作者      

4

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是一定要合理,非合理性的低价标可视为”严重灌水“!

yejianjun

浙江 杭州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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