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是我公司购买土地的合同的相关条款。请各位讨论: 1、道路分摊面积B平方米,我公司需要付款购买是否合理?? 我认为不合理,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含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道路的属市政公共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如果第一条合理有效。那么在实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中道路分摊面积为 B+6224 平米,即比原合同规定多了6224平米的道路分摊。我公司对于这多出的6224平米的道路分摊面积是否需要补偿土地出让方?? 我认为不需要补偿:首先合同第二条规定我公司购买实际占用面积A平米,道路分摊面积B平米;其次合同第五条规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共需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xxxx元”,双方同意了确定的面积、确定的总价价格,风险合同双方共担。 |
退一步来说,如果是实际占用面积A有偏差,我认为还可以考虑补偿;但实际上是道路分摊面积B有偏差,我认为没有道理。 |
以下是引用海天小筑在2008-6-3 8:42:00的发言:会产生什么纠纷呢?... |
道路分摊面积B平方米,我公司需要付款购买是否合理?? 答:合理 很多项目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附带了某些条款.我们公司原来吃块地的时候就附带了10000平米的沿江绿化,属于红线外,但是我们的合同里是带了这块地的钱的.(而且我们要负责绿化,但是绿化养护归属权不属于小区) 其实你们没有必要如此复杂, 其实要考虑的就是总价 |
海天,和你的情况是两回事。 根据我的判断,出让方非国土局或者政府派出的其他机构,而是企业之间的转让。该土地可能在开发区之类的地方。 一般开发区之类的机构出让的土地都有带征土地,也就是说,国土局的出让面积是A,但是开发区和企业的协议中另外附加了带征土地B,如道路分摊,绿化分摊等等。最后,国土局给你的土地面积是A,那B在你建设完毕后,消失了,就这样。 至于合理否,这个是你们双方之间的问题,在合同谈判中可以说明,是周喻和黄盖的就是合理。还有看对方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协议有没有带征土地。如果对方是开发区的话,那你就认了,人为刀俎,你为鱼肉。补充一句,新区和开发区有这个带征习惯的。 |
以下是引用混居时代在2008-6-6 23:45:00的发言:海天,和你的情况是两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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