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需要界定

发表于2005-07-22     861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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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23   |  只看该作者      

2

问题是
1、《招投标法》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指标,在实际操作中不好界定。
2、“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在评审过程中同样存在一个量化的问题,否则容易受人为控制滋生腐败。
3、低价中标法与担保制度应该是共存的,目前在很多地方的高速公路招投标中已经实行。低于一定幅度要求提供现金担保,且投标报价越低,要求提供现金担保的额度越大。这种办法在控制投标单位随意“烂价”上比较好,但同时带来新问题,促使了投标单位与社会民间资本的联合,造成工程事实上的“挂靠”现象增多。

 发表于2005-07-23   |  只看该作者      

3

楼主说的对,不过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还是首先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要求。在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中,一般把技术能力、施工组织和财务评价从招标阶段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在招标时只对商务标进行评价。

 发表于2005-07-25   |  只看该作者      

4

低价中标有利也有弊!!

 发表于2005-07-25   |  只看该作者      

5

现在有"投标限价",可否制定"投标价下限"?

qngb

广东 衡阳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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