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禁止行为(跟贴有奖)

发表于2005-07-22     1281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以下是部分招标投标禁止行为,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大家加以讨论,看还需要进行哪些补充:
(一)不按规定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以及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泄密与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行贿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六)不订立或不履行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进行部门、地区封锁
有权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投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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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22   |  只看该作者      

2

只能约束君子,监督不得力,法律再完善也只是纸上谈兵!
行贿比较普遍~,我让你中标,你做工程,我在工程款中提取多少个百分点,还不止,我还介绍施工队伍到你项目部来包工,现在人的头脑越来越灵活,搞钱的方式越来越多,可悲~

 发表于2005-07-23   |  只看该作者      

3

现在面上的功夫做得是十足,招投标完后面就是乱七八糟,什么事都有!

 发表于2005-07-23   |  只看该作者      

4

补充一点:
应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不按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发表于2005-07-23   |  只看该作者      

5

招投标的现状来看是:
让你中标你就得中标,哪怕你歪到天边也得拿标;不让你中标就别想中标,你就是再规范再合理也别想中标。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招投标的总结,为什么呢?!

 发表于2005-07-25   |  只看该作者      

6

第一条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我建议补充一点:
招标人不通过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低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

 发表于2005-07-25   |  只看该作者      

7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
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
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
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
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
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
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
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
依照《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
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2005-07-25   |  只看该作者      

8

招标禁止行为里应加一条,对招标进行行政干预的。撤职查办。

qngb

广东 衡阳 |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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