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发表于2005-07-19     2086人浏览     8人跟帖     总热度:10  

标签: 法律效力
请教:对于招标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请大家踊跃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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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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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招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发表于2005-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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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招标文件来说,补充协议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和招标文件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发表于2005-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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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如果甲方对该协议的工程结算问题做了很多限制,比如高层建筑不给超高脚手架项目(仅仅是比如)呢?而乙方也签字了。
是否属于显失公平,记得原来学合同法的时候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情况是否如此?

 发表于2005-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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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快乐的小注在2005-7-19 16:43:00的发言:谢谢,如果甲方对该协议的工程结算问题做了很多限制,比如高层建筑不给超高脚手...
这也不能说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因为目前工程项目双方可以协商结算事宜,比如双方可以约定不付超高费用,这可以认为施工方的一种变相让利行为,而且认为施工方在总价中综合考虑了这方面因素,是一种降价竞争行为,因此属于有效合同。

 发表于2005-07-19   |  只看该作者      

6

毕竟就算合同无效,对施工单位也不见有什么好处,关键钱在别人手中啊

 发表于2005-07-24   |  只看该作者      

7

根据去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施工合同需要到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需要到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想有麻烦的话,应当备案,否则很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发表于2005-12-10   |  只看该作者      

8

招标文件应该视作要约邀请文件,投标文件应视作要约,中标通知书应视作承诺,合同是双方相互协商一致,应强调动态管理包含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的会议纪要、备忘、补充协议等。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

 发表于2007-11-04   |  只看该作者      

9

请看一下,招标文件中对补充文件是如何规定的,这才是前提条件

奖励      

  • 奖励于 2007-11-07 07:40:33

快乐的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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