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大学总平道路官网施工合同-三方合同-抵商铺--自定义清单计

发表于2018-07-01     662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67  

 

                                                             合同编号:                                                         

Xxxx大学      

 

总平道路管网工程

施工合同

 

 

 

 

 

 

 

 

 

 

 

 

 

 

 

 

 

二〇一八年四月

 

 

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全称):     (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乙方丙方双方约定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室外总平道路管网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的内容及范围:

(1)xx项目【一期甲方书面指定范围】室外道路管网工程【包含管综、雨水、污水、给水、电力排管、通信工程、道路工程,】。工程范围及实施方案以乙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和书面通知为准。

(2)在管道施工前,丙方负责先核实市政接入预留井及已实施管道标高与本次施工标高是否相符。

(3)丙方负责为乙方办妥所有市政相关手续(包括市政碰管手续),保证验收合格,并办理正式的接管证,同时负责总平相关规划手续的鉴章及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4)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作出调整,乙方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调整。丙方对此不持异议且不因此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

(5)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质监验收的相关手续。

二、合同价款

1、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风险、包技术资料整理、包竣工资料编制、包验收合格等的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见本合同第一部分的附件。

2、该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综合单价包括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其它直接费、措施项目费【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规定的全部措施项目费已全部计入固定综合单价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不论进出场次数已全含在综合单价中】、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清洁费、半成品和成品保护费、施工及技术措施费、赶工补偿费、检测费、办理市政相关手续的费用、工程移交质量缺陷维修费、材料(含甲供材)的上下车费、材料二次及多次转运费、配合服务费、丙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及试验用材料损耗费用、利润、规费、税费、本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及本工程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工人个人保险金、缺陷期修复费、通过全部相关验收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费用。不论现场情况及市场因素怎么变化,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固定综合单价。即:结算款=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不再计其他任何费用。综合单价见本合同第一部分附件1 。

乙方现场只提供材料堆场,不提供库房,库房由丙方自行配备符合乙方安全文明要求的库房。丙方在现场的食宿自理,乙方不提供食宿条件。

3、工程变更认价原则:

3.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工程、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乙方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变更。

3.2丙方不得拒绝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否则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程变更,且乙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从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丙方对此无异议。

3.3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或工程估算产值小于10 万元的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且单次工程产值大于 10 万元的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后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4在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变更,合同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或工程估算产值小于 5 万元的,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且单次工程产值大于 5 万元的,双方价格达成一致后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5工程变更发生后,如本合同中已约定所变更工程内容的综合包干单价,则按该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3.6工程变更发生后,如本合同中未约定所变更工程内容的综合包干单价,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计价,材料价格执行2018年4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地区单价,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执行乙方批价(批价=到工地全款现金市场采购单价*1.03,),按此规则计算后下浮15%作为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此计算规则已考虑抵房的因素,丙方不得以抵房为因对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提出异议。

三、合同工期

1、丙方认可本项目工期紧的特殊性,同意无条件满足乙方的工期要求。丙方须满足工程不同工序之间的合理配合,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后,丙方须在2日内完成与乙方工程部对接,按乙方工程部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接受乙方工程部监督。竣工验收日期定为:2018年x月x日。

2、经乙方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以工期计划为考核标准,若乙方认为考核节点工期滞后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向乙方提交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经乙方验收不合格,则以丙方整改后乙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乙方方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就是本工程的竣工时间:

(1)  按时保质地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2)  已向乙方提交合格的、完整的、满足城建档案要求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以及竣工备案资料;

(3)  完整的、合格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

(5)  乙方与丙方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期延误: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经乙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否则,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乙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

7、如遇下列情况,由乙方书面确认,工期应做相应顺延:

(1)因乙方或其他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提供施工场地,影响丙方进场施工。

(2)因自然灾害或非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3)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乙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9、除以上约定原因外,工期不予顺延。丙方未按合同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如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时间段内现场机械设备使用费、设施料使用费、现场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其他配合人员工资,及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等)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四、工程量计量方式:

1、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最终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进行计算,如竣工图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不符,则以现场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为准。

(2)乙方书面确认的原始文件资料为竣工图的必要依据,其中,乙方在现场收方时必须有工程部、采购部共同参加确认才能视为有效。

2、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指派专人参加。

(3)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乙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直接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因丙方原因造成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五、工程结算流程及时间:

1、结算流程:

1.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丙方在项目内部验收完之日起3个月之内报送肆份工程结算书,同时必须提供乙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前有关手续(格式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交工验收书、竣工图、水电费结算单等完整资料(相关资料质量要求见附件)后办理结算。否则,乙方不予办理结算,由此引起结算及付款延期由丙方负责。

1.2 本工程结算,乙方有权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丙方应予以配合。

1.3乙丙双方在确认了乙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或办理完财务决算的半年内,若乙方有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计结果有不实之处,丙方同意按双方核实后的费用从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丙方在核实后的15个日历天内另行补交。

2、结算时间:

2.1 乙方在收到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相关工作(原则上同一份结算使用外部审计单位不得超过二次),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结算或付款延期延期等一切后果由丙方承担。工程结算完成后2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双方在以上过程中消除歧义及丙方自身原因而延误的时间除外)。丙方未按本约定提交竣工及结算资料的,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结算和支付款项。

2.2针对办理结算过程中的遗漏项的所有的工程签证、核定单、材料认价单、工程变更单办理的截止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日后的30天内,以上资料均以乙方最终确认批复进入结算。因丙方原因超过此日期,以及未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的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材料认价、变更设计单均无效,不得进入工程结算。扣减的工程签证、核定单、材料认价单、工程变更单办理的截止日期不受此时间限制。

 

六、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道路工程:

2.1丙方完成道路工程基层经乙方确认,乙丙、丙方根据计量办理进度款结算,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进度结算款的15%;

2.2丙方全部完成道路工程经乙方确认,乙丙、丙方根据计量办理进度款结算,结算后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至道路工程进度款结算总价的 15 %。

3、本合同范围内道路工程之外的其它工程:

3.1丙方完成工程总量的 60%经乙方确认后,乙丙、丙方根据计量办理进度款结算,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进度结算款的15%;

3.2丙方完成全部工程经乙方确认后,乙丙、丙方根据计量办理进度款结算,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至工程进度结算款的15%。

4、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丙方开始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至本合同核定总价的27%,本合同核定总价的3%为质保金,本合同总价的70%实行抵房支付;

5、质量保证期满后并经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6、抵房支付:抵房支付相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

7、发票:每次支付前,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工程增值税专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责任由丙方承担。

 

七、工程质量及检验:

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乙方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乙方的要求进行验收。

2、质量要求:

2.1    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各项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相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2.2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是指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2.2.1  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2.2.2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2.3  设计图纸的要求;

2.2.4  本合同的要求;

2.2.5  均需提供原厂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3、质量检验:

3.1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要求、乙方及监理的书面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乙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要求及资料。

3.2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样板部分由丙方在下道(或大面积)施工前报乙方及监理书面确认,并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乙方及监理进行验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乙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未经乙方及监理验收的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丙方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否则,丙方必须拆除重做、同时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且每出现一次,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

3.3如丙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及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乙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等,乙方及监理均有权勒令丙方暂停施工,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丙方承担。

4、在验收时,如丙方未到场,乙方可不予组织验收,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乙方进行验收的,丙方对乙方验收结果及其它要求不得提出异议。

5、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封样:

5.1本合同封样样品的外观、色泽、效果等感官因素作为乙、丙双方验收依据之一。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单价表之间要求有冲突的,乙方有权选定验收标准或直接确定较高的标准为验收标准。

5.2丙方采购的进场材料未按乙方要求报验或未满足合同对品牌(或厂家)、规格型号的要求,或外观、颜色等与乙、丙双方封样样品不一致,或采购的报验合格的进场材料经乙方委托相关国家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批次,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并将与合同不符材料清退出场,工期不予顺延。对已施工使用的与合同要求或封样不符的,乙方可视情况要求丙方全部拆除清退并重新施工,同时工期不予顺延;或要求除按乙方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丙方按材料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所有材料、设备均须有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在使用前需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材料、设备供应一方负担。

6、若验收不合格,丙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整改工期内完成所有整改工作,完成后丙方重新向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工期不顺延。

7、丙方在组织施工中,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施工操作规范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标准。乙方或监理等执法人员抽查到有一处如因丙方的施工原因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对所有已完工的全部部位重新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丙方全部承担。

8、丙方应完善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策划、制定并严格实施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乙方备案,如果乙方认为其管理状况需进一步改善,丙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完善。若丙方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达不到规范及设计要求,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丙方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或者相同或类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出现4次以上(含4次)且经乙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者如果丙方的施工情况延续下去必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但丙方在乙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修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丙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1、本工程施工前,丙方应向乙方提交专门的成品、本成品保护措施,经乙方确认后实施,丙方未按照乙方确认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实施的,每出现一次,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1.1沥青道路施工应在路基完成后,在面层施工前应进行道路周边的隔离维护,采用钢管架、彩条布隔离维护。

1.2路面施工前应将路面管井全部调整至路面要求的高度,并进行全面遮盖。

1.3沥青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禁止路面施工以外的人员进入施工路面,在路面施工完成后应立即用塑料薄膜满铺路面,并压实粘牢,在薄膜上再满铺彩条布进行覆盖,周边压实防止移位;10小时后才能上人通行,待路面完全达到强度后才能上车通行。

2、丙方应注意保护乙方的已完成品、半成品。由于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已完成品、半成品的损坏或污染,丙方应在合同工期内恢复,其恢复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由于丙方原因不能及时恢复而通过乙方另行组织恢复的费用,由乙方从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3、乙方验收合格之前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运输、保管均由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丙方承担。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乙方权利,对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管理进行监督及管理。

2、乙方应及时确认有关的方案、图纸,协调与工程有关的问题。

3、乙方为丙方指定搭设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的场地,搭设费用由丙方承担。

4、乙方应及时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并为丙方准备电子版施工图,由丙方自行打印。

5、乙方应积极、及时、主动参与决定相关技术方案。

6、乙方(或监理)应对丙方进场材料进行确认。

7、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工程款。

8、乙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定。

9、乙方在项目现场提供施工供水、电源接口,由丙方从水、电源接口接至施工现场,除水费电费外的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十、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丙方权利,就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自行组织施工及管理。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施工,产品质量、竣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乙方要求,并保证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手续,同时承担一切检验、检测及手续等费用。

2、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方案交由经乙方审查。丙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审核后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3、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和维护施工用的照明、围栏、安全警示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本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丙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和监理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若未经验收丙方私自隐蔽工程,则丙方每次向乙方支付¥1000元/处的违约金。

5、丙方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6、本工程未交付乙方使用之前,由丙方负责成品、半成品保护,并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已完成品损坏或污染,由丙方在合同工期内恢复,其恢复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如因丙方原因不能及时恢复,乙方另行组织恢复的费用由乙方从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7、丙方应在交工前清理现场,将实施本工程产生的建渣及垃圾清运出本工程之外,堆放至合法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由乙方清理,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从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8、丙方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丙方项目经理需变更时,丙方必须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丙方应负责任。否则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丙方在执行合同时,所有来往文件均需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9、丙方必须保证所承担的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10、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利因素,如扰民、民扰、安全、消防、保卫、交通、环保、周边关系等问题的处理,与土建、安装、装饰、弱电等交叉施工可能发生的停工窝工由丙方自行协调解决,不增加工程费用;因设计修改、技术变更等原因而发生修改且造价在¥1000元以内的返工费,由丙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超过¥1000元的返工费按按实结算。

11、与乙方一起办理本工程有关的质监安监后续文件、工程竣工备案证等,如需丙方签字盖章的,丙方必须办理。但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按国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12、丙方的项目经理是丙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代表,丙方对于其项目经理签字或认可之文件均予以认可,丙方项目经理之行为代表丙方,其行为后果概由丙方承担。

   13、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壹倍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成员必须常驻现场,每周>5天,每天>6小时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成员,否则,每发生一次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成员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驻场或丙方擅自更换前述人员的情形,丙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违约金。

15、如乙方认为丙方的项目经理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丙方立即将该项目经理撤离出本工程,而且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丙方不得再指派该项目经理从事本工程。

16、丙方的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根据乙方要求易人的,丙方应在一周内派遣经乙方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否则,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丙方在一月内仍未派遣乙方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项,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7、丙方应在交工前清理现场,将实施本工程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出本项目之外,堆放至合法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由乙方清理,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从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1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丙方须向乙方提交工程移交书面报告,并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将陆套竣工图及叁套竣工资料(含配套文件)提交给乙方。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遵循建设单位及乙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和指挥(违章作业除外)。丙方应随时参加乙方组织的安全教育会以及安全检查活动,对乙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对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出的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乙方负责人提出。对乙方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丙方经检查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可向乙方提出更换、修理要求。丙方必须按规定搭设、维护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并不得破坏乙方或其他工程参建方搭设的安全设施。

2、丙方在施工过程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在作业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非因工伤害,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有关责任全部由丙方负责。乙方对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减轻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因丙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若乙方因该事故对外已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可向丙方追偿,直接在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已付款项。

3、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件相关规定,加强对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及机械伤害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源的控制。丙方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专门培训,无特种作业上岗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担任承包方第一安全责任人,并设专职安全员1名。丙方各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专职安全员做好工作。

5、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否则结算时扣除该项费用。丙方职工进场后,丙方必须进行身份证登记、班前班后安全交底,职工签字后上报乙方项目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丙方如不能实施执行时,乙方项目部将以每人每次100元罚款予以处罚。

6、丙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关安全条例,安全、文明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安全,包括各自场地外协和机具材料的看护管理工作,如发生一切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有关责任全部由丙方负责。

7、在丙方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因丙方原因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罚款事宜,由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丙方人员要听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野蛮施工。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乙方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乙方项目部可直接对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8、在施工过程中,如中途发生停工,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计算窝停工等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阻挡工程或在工地闹事的行为,否则丙方构成违约,由丙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接受乙方所决定的违约金不低于10万/次。

9、认真贯彻省级文明施工文件及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化建设管理,并按乙方要求对文明现场管理的标准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清理,现场卫生的打扫,场内材料的分类堆放,现场生产区的整洁卫生、清洁等工作内容,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辅助设施等方面,必须按省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到位。

10、场外租住宿舍区要设专人负责管理,作好防火、防水、安全用电工作,讲究卫生。

11、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项目部的创建文明工地工作,自觉做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不赌博、不吵架。如发生类似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施工噪音、粉尘排放、污染物处理、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控制,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质量,环境卫生的意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必须重点加强管理。现场管理符合《建设工程环境与卫生标准》及乙方文件中的环境管理要求。

13、丙方必须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嗓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安全防火、防盗等管理规定,因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丙方自负。丙方应编制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电炉和明火,违者重罚。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等为依据。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三天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与乙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工程的初步验收。丙方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核实后,乙方在7天内批复丙方工程核验申请。丙方协助乙方邀请消防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因此逾期的,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2、经乙方组织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相关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验收签字后为竣工验收通过。

3、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设、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乙方签字确认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丙方逾期未向乙方移交完毕,造成向甲方交楼时间延误,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4、工程在未移交乙方之前,丙方负责维护;如乙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丙方工程质量安全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乙方的监督检查。

2、完全具备该工程施工的资质和条件,施工方法或程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要求,施工人员具备法定从业资质和相应经验,现场施工设施、设备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采取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

3、充分关注和保障施工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采取诸如防护及围栏、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识等有效措施,就施工过程中对自身、乙方或他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供应、制作或安装于乙方工程项目上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及安装等方面没有缺陷。该项声明在产品交货或安装于工程之上之后仍然有效,且不得因乙方接受该产品以及支付该产品价款而失效。贯彻工程质量“终身制”,在国家法律确定的质量安全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5、建立工程安全事故的快速应急机制。保证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将主动或按乙方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消除安全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乙方及包括乙方客户在内的第三方利益。

6、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丙方将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第三方索赔、声誉影响等全部损失。

 

    十四、违约与违约责任

1、如因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或者交付工程,延期在15日内的按¥1000元/天赔偿乙方损失;超过15日以上的丙方除一次性支付乙方¥5000元的违约金外,另每延误一天,由丙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如因工期延误致使乙方不能按期交房给甲方,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施工过程中,不论是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减还是乙方另行增加的工作项目等(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乙方指令、乙方通知、乙方任务书),均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基价标准,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执行其它价格或重新议价或推卸不干,否则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除每次向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外,如因工期延误致使乙方不能按期交房,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约定要求,由丙方整改,整改后评定仍不符合约定要求,则由丙方整改至符合约定要求,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按第十四条1款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给乙方后,如乙方发现一处丙方偷工减料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或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即视为该分部分项工程均属于偷工减料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或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乙方有权拒付该部分工程价款,并追究丙方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

5、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月工地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乙方工作人员抽查时发现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在岗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元,若在未经乙方同意下,自行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的:项目经理罚款¥5万元,技术负责人罚款¥3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次罚款¥1万元,此款不进入竣工结算。

6、丙方若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方发生打架斗殴,不论责任在谁,不论责任大小,均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万元,此款不进入竣工结算,且追究其造成的一切后果。

7、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按下款执行:

7.1第一次发现时,乙方要求丙方无条件返工并限期整改。

7.2同一问题出现二次时,除按上款执行外,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违约金¥1000元/次。

7.3同一问题出现五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工程结算按已完工程量的80%计算。

8、因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15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十四条之约定处理,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所有设备材料运到施工现场验收后,丙方在本工程未完工前,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材料外运出现场,否则按外运材料总价的5倍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丙方应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的纠纷,不论任何原因,如出现工人、民工、材料设备商闹事、爬塔吊、阻碍交通以及在乙方办公场地、施工场地、相关部门等静坐、吵闹事件,每出现异常,由丙方承担违约损失¥10万元。

11、劳务工资:

11.1丙方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支付工人(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11.2丙方应将工资按月直接发送给工人(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将按第十四条第10款承担违约责任。

11.3丙方应在交付工程前付清所欠工人(民工)工资。在交付前丙方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如因丙方拖欠工人(民工)工资出现第十四条第10款情况,则按第十四条第10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工程保修

1、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2、质保期内,若因丙方施工质量、材料品质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丙方,丙方应无条件返修,丙方需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解决问题,费用由丙方承担。自乙方通知发出24小时后,丙方仍无回应行动,视为丙方拒绝维修,乙方可动用质保金另行组织维修,并且丙方承担维修费的30%的违约金,维修费和违约金乙方每次从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丙方负责补足,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3、保修金额: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款的3%。二年保修期到且无其他违约的扣款情况下,乙方无息一次性支付保修金。

十四、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丙方可以解除合同:

1.1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他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1.3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及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1.4因一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5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

1.6因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如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乙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应为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撤离现场,因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由丙方承担,并且丙方将按延迟退场天数每天支付乙方违约金¥2万元。丙方全部撤离现场是指丙方和其所有的分包商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设施、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丙方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做到工完场清。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十七、工程争议

1、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包括对乙方代表的观点、指示、决定等产生争议时,丙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代表,并将此复印提交乙方主管部门。乙方代表在收到信件后的7天必须将其决定通知乙方主管部门和丙方。

2、发生争议时,乙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附件1:

 

附件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保修范围: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保修。

2         质量保修期:

2.1       自本工程内部终验并经乙方审批完成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为贰年。

2.2       当下列情况之一在保修期内发生时,则保修期应延长,延长保修期限同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一致。延长保修期限从质量缺陷被修缮处理完毕,并经乙方盖章确认之次日起算。

2.2.1    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

2.2.2    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十以及以上;

2.2.3    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

2.3       质量缺陷:是指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3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乙方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分为“内部初验”和“内部终验”两个环节;“内部终验”最迟不能超过房屋集中交付期后一个月组织进行(如景观工程),室内部分必须在集中交房前进行移交,其它区域的工程移交在内部终验合格后、最迟不能超过房屋集中交付期后一个月完成。丙方或依本合同确定的丙方分包单位之分项工程的质保期起算时间为“内部终验”合格时间,未移交前出现的物品丢失、损坏由丙方承担。

4         保修责任:

4.1       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缺陷丙方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缮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和住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4.2       保修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本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使住户满意。

4.3       质量保修期内非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维修。

4.4       维修联系人:丙方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乙方仅以电话通知丙方联系人。如在保修期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有更改,丙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丙方已经收到乙方的通知,丙方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4.5       维修时间:

4.5.1    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24小时内赶到现场;

4.5.2    丙方应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5         维修费用:因丙方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如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涉及的维修费用由乙方从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丙方存留于乙方处的质保金如有不足的,乙方有权追偿。

6         代维修:

6.1       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损害赔偿及相关责任概由丙方承担:

6.1.1    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在维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不力;

6.1.2    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6.1.3    超过约定时间2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6.1.4    超过约定时间仍未完成维修工作,且不主动向乙方报告;

6.1.5    使用不合格维修材料或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6.1.6    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或维修质量未达到保修质量标准;

6.1.7    不履行对乙方的承诺;

6.2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

6.2.1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的确定:

6.2.1.1  代维修费用:是指丙方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合约定,乙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

6.2.1.2  损失:是指丙方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第三方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6.2.1.3  若丙方参与,则由乙方、丙方、代维修方三方共同确认;若丙方不参加,则由乙方及代维修方共同确认,丙方须无条件接受。

6.2.2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的支付:乙方直接从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代维修费用及损失,同时,乙方从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代维修及损失的20%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

6.2.3    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漏电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乙方可先自行安排维修并及时告知丙方,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7         质保金的退付

7.1       本工程交付后承担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完整的质保金退付资料时:①对无质量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程序,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乙方主管部门;②对有质量遗留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问题梳理并落实处理意见,在能与丙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资料后续审核程序,共计20个工作日。

7.1.1    完整的质保金退付资料包含:①“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跟踪表”1份(原件);②“财务决算书/材料决算书”(原件);③施工合同(复印件);④“工程交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丙方无法提供“财务决算书/材料决算书”原件时,则用加盖鲜章的“财务决算书/材料决算书”复印件、承诺不再用财务决算书/材料决算书原件申退质保金的“情况说明”替代。“工程交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作为判定质保金的起始时间,丙方无法提供时则从“财务决算书/材料决算书”上时间起算质保期。

 

 

 

 

第二部分:抵房支付(商铺抵工程款)的约定

一、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了《xx新校区商业配套项目(即启迪商街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下称“《总包合同》”,乙方承揽的工程下称“标的项目”。甲方乙方同意甲方以标的项目商铺抵偿乙方的工程款;三方同意乙方和丙方的支付方式应依据第一部分第六条和“第二部分:抵房支付(商铺抵工程款)的约定”的约定乙方以前述相关商铺抵偿丙方的工程款。

二、甲乙双方《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包括本合同第一部分“乙方丙方双方约定”约定的分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之后2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应晚于2018年12月31日),甲方、乙方应就《总包合同》项下应付工程款进行结算合计,乙方、丙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第一部分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的第一部分合同总价没有争议部分的70%(以下简称“抵房款”)进行结算合计。

三、三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抵偿乙方工程款的部分标的项目商铺,作为抵偿丙方工程款的对价,直接抵偿给丙方,丙方可指定具备购标的项目商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受让人(购房人)。

四、抵房款的产生仅适用乙方、丙方参与的xx项目一期建设,一期范围见本补充协议附件1(一期范围示意图)。

五、所抵偿商铺的单价指甲方指定的抵偿乙方、丙方的商铺单价,详见本协议附件2《所抵偿商铺价格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更改。商铺开盘当日价是指甲方在标的项目商铺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售时制定的商铺价格。商铺开盘当日价与所抵偿商铺的单价不必然相等或关联。

六、丙方挑选商铺的原则:

1、甲方划定用于抵工程款的商铺的区域,丙方仅在甲方划定区域中从一层到顶层垂直切块选择商铺。

2、选房顺序:根据乙方、丙方签订分包合同的顺序,并结合实际进场顺序,综合排定选房顺序,由甲方根据选房顺序分别约见丙方进行选房。

七、根据估算的抵房款金额,甲乙丙在本合同签署时选定的所抵偿商铺的相关信息如下:

地址:

商铺楼栋号: 【】号楼【】 层【】 号;【见丙方选房位置签字附表】

商铺建筑面积:【    】以房管局最终测量为准。

交房时间:由甲方、丙方在购房合同中另行约定。

八、由于实际的抵房款与估算的抵房款金额不一致、房管局最终测量面积与本合同签订时规划商铺建筑面积不一致导致的,抵房款与所抵偿商铺价值(以所抵偿商铺的单价计算)存在的差额小于壹间所抵偿商铺价值时的处理:

1、全部抵房款低于丙方选定的抵偿商铺价值时,丙方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其中房管局最终测量面积超出本合同签订时规划商铺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的铺单价按商铺开盘当日价执行)。

2、全部抵房款高于丙方选定的抵偿商铺价值,丙方选择的处理方式为     :

(1)丙方选择增加壹间商铺,并以现金支付差额给甲方,丙方增加抵购的商铺面积的商铺价格按开盘当日价执行;

(2)丙方不选择增加壹间商铺,多出的抵房款作为预缴物业管理费,提前支付给甲方,待物业管理收费相关规定出来后,物业管理费价格按规定执行。

九、抵房款与所抵偿商铺价值(以所抵偿商铺的单价计算)存在的差额大于壹间所抵偿商铺价值时的处理:

1、所抵偿商铺价值高于抵房款时,丙方可选择退回多出的商铺,丙方确保使多签订的商铺数量控制在壹间。差额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执行。

2、所抵偿商铺价值低于抵房款时,丙方须补足所抵偿商铺数量,丙方确保多签订的商铺数量控制在壹间。差额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执行。

十、甲方与丙方的所抵偿商铺《购房合同》生效当日起算365个日历天内,若丙方有意愿销售其商铺,丙方应委托甲方进行销售,销售价格由甲方根据整个项目营销策略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合同所指的所抵偿商铺的单价。对此,丙方无异议。若丙方擅自发布销售信息、或对外销售,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支付给甲方、乙方违约金各2000万元人民币。

十一、抵偿商铺《购房合同》 生效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履行了与抵房款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且该部分金额计入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与此同时,也视为乙方已经向丙方履行了与抵房款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丙方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票。

十二、各方同意,将所抵偿商铺的产权在产权证书办理条件具备时办至丙方指定购商铺人名下。

十三、甲方预计标的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商铺开盘(以获取《预售许可证》为判断是否开盘的依据),若未按期开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每逾期支付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抵房款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由于政府审批、环境管制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商铺开盘延期的,不视为逾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仍未开盘的,各方可另行协商工程款支付形式。

十四、双方或三方对部分条款内容或相关金额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他条款及不存在争议金额部分的履行。

 

 

 

第三部分: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日期:

附件1:一期范围示意图(图示黑粗线范围内为一期范围)

 

 

附件2:所抵偿商铺价格表【并丙方选房位置签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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