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招投标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无效

发表于2018-01-09     834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3  

 发表于2018-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筑龙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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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议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并将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报价”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签订的“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三方同意,五个工作日内调整”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维护了双方的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该按合同条款执行,而不能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执行,因为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大于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第七年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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