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讲结算方式,根据你描述的判断,应该是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固定的是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特征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报价的组成不能调整 3、施工单位概念模糊,将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混淆使用,审计应该应该按清单计算规则及清单计价规范审核 所以,施工单位的解释完全就是胡说八道! |
我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更离谱的是还重复工序增加没有的项。这些都需要从新组价吗? |
个人认为,既然形成事实,综合单价一般是不能改变的。 施工方所说的有道理,其实定额中有些含量是不足的,有些含量又过高。而定额一般是整体性的东东,不能说那个子目如何如何。定额适用于整体工程,当然如果就某个专业性子目来说,是很容易找到问题的。 在投标阶段,投标报价是我们基于定额这个平台,如果大家都随便去调整消耗量,投标的几家单位报价的比较性就很低,只能从某项的综合单价比较了。理论上是在定额平台一致的基础上,比较其管理费、利润等竞争性费率。当然报价不能低于成本,而这里的成本可理解为定额直接费。 |
不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单从定额的使用上来说就是有问题的,国家或者地方发布的定额有其严肃性,除非定额中说明可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下定额均不能随意调整,如果定额可以随意调整,那么还要定额干什么?大家坐在一起测算施工成本好了,施工单位这种解释在审计的时候肯定是不能被接受和认可的。 |
投标时可以调整,结算时不可以调整
定额含量在你使用定额时是不允许该表的,但是在材料价格及人工单价上存在浮动的,定额含量主要就是控制价格的一种标尺,你的标尺不统一,那么你无论在决算或者投标的时候,很快的结局就是PASS 重新做
如果采用清单报价,投标以前你怎么调整都行,只要符合实际状况,如果拟在中标后在调整,就不符合投标的一些规则,应该改过来。
江苏 南京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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