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当然是好事,但是从政府投资的效益来说不一定是好事,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当然没有问题,这些地方立法是违反市场自愿公平的原则,但是面对当下建筑市场的现状,将建筑企业的损失归咎于政府投资审计,未免有失公平。
发表于 2017-08-31 不错
第一:法工委的文件只是针对地方人大立法的纠正。至于甲乙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在该文范围之内。
第二:政府投资工程如果审计出现较大问题,移交司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关联方,也一样逃脱不了法律责任的追究。
目前我国咨询机构独立性、专业性不强,业主干预较多。如果咨询单位能够公平公正专业的为业主保驾护航,那么对行业、对甲乙双方都是重大利好。
发表于 2017-10-05 咨询机构受甲方委托,收甲方钱,甲方得目的是节约成本,咨询自然也就遵循这一原则。怎么有相当的独立性!
这只是人大从立法的角度强调,在地方立法中不应将“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写进地方性法规中,在目前的中国行政管理中,这并不能改变政府投资必须经过审计认定这一事实
发表于 2017-09-27 是以审计"结果“。审计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审计认定这是双方都认可的。简单打个比方:双方谈好房屋装修多少钱,用什么材料什么工艺等,完工后屋主请第三方再来审定当初的价格合不合理,应该付多少钱,这个第三方还是屋主一伙的。你会干吗?公平诚信在哪里?典型的霸王条款。
那拨付工程款的时候以什么为依据呢,合同价的多少多少,但是实际施工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出入时,怎样拨款,如何控制进度款的拨付呢?会拨超吗?
发表于 2017-09-07 当然是按照真实的完成工程造价来拨款了,反过来,这也许可能倒逼建设方(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方)加强自身的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参建各方在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成本控制),而不是工程结束以后以所谓通过审计来控制投资
点评 13508755108 发表于 2楼 2017-07-29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当然是好事,但是从政府投资的效益来说不一定是好事,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当然没有问题,这些地方立法是违反市场自愿公平的原则,但是...不错
点评 曹安跃 发表于 7楼 2017-08-24 那拨付工程款的时候以什么为依据呢,合同价的多少多少,但是实际施工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出入时,怎样拨款,如何控制进度款的拨付呢?会拨超吗?当然是按照真实的完成工程造价来拨款了,反过来,这也许可能倒逼建设方(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方)加强自身的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参建各方在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成本控制),而不是工程结束以后以所谓通过审计来控制投资
发表于 2017-09-19 滋生腐败
中国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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