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为承揽工程7次行贿9万元,判处行贿人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发表于2017-02-20     5429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381  

摘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揽小康住宅楼等工程,王某分7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数额高达9万元。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以其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为承揽工程7次行贿9万元,判处行贿人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为承揽工程7次行贿9万元,判处行贿人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上诉人王某承揽工程等事宜给时,为甘州区小满镇党委书记、甘州区水务局局长曾某7次行贿共计9万元。
      其中,早在2009年5月,王某在甘州区小满镇王其闸村小康楼招投标期间,委托时任甘州区小满镇党委书记曾某给王其闸村书记周某打招呼,以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年金龙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修建其中的1号小康住宅楼。2009年年底,王某为感谢曾某在其承包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帮助,私下给曾某送去现金5000元。此后,曾某又以打招呼关照等方式帮助有年金龙建筑公司中标修建4号小康住宅楼,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王某承包了甘州区三闸水厂管理方房间土建工程、甘州区石庙三级电站厂房建工程、甘州区水务局滨河新区办公楼工程,王某为感谢曾某在工程承揽、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分6次给曾某送现金共计11.5万元(事后曾某给王某退还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行贿罪。王某在其行贿案件立案和曾某受贿案件立案前的询问、立案后的讯问中,以及一审、二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风驰传媒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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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筑龙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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