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工程反索赔的几种情况

发表于2018-07-24    

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原因推迟了竣工日期,业主有权提出反索赔,要求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的组成包括: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期延长而增加的业主管理费及监理费;工期延长,本工程不能使用而租用其他建筑物的费用;业主的赢利损失等。违约金一般按每延误一天罚款一定金额表示,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商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提出关于施工缺陷的索赔。
对超额利润的反索赔:若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很多,承包商需要投入的固定成本变化不大,单位产品成本下降,承包商预期收益增大;或政策法规的调整致使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时,双方可以讨论调整合同价,业主可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反索赔:承包商未能向业主指定的其他分包商转付工程款,且又无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从承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分包款,并直接付给制定分包商。
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首先判断造成拖期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该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拖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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