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提前介入”,顾名思义,是在事情(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介入(重要环节或程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杜绝犯罪发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提前介入”,不同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在犯罪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为了及早掌握案情,便于缩短批捕时间,派员亲临现场,而无权参与具体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前者是工作的主体,后者不是工作主体。这是目前检察机关两个“提前介入”提法的本质区别。例如,“凡由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开展专项预防活动,专项预防活动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贯穿工程全过程,做到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验收。开展专项预防活动,要与建设主管部门和中标施工单位共同签订实施意见,成立预防工作指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以开展“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为载体,抓好教育、制度、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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