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3.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
3.2 竣工日期为2007年10月7日。
3.3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60日历天,其中主道路工期40天,即保证在2007年9月16日前完成,附属工程为20天,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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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南京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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