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对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召,应当实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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