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一个审计项目。该项目是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招标),中标工期为480天,其中装饰工程招标时没有详图。合同约定工期也为480天。结算方法为按实结算,依据江苏省2009费用定额和04计价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也没有提出工期延误索赔,建设单位也没有对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进行处罚和考核。
现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施工单位不同意按480天合同约定工期作为结算,而主张按定额工期980天作为结算依据。他们的理由是该工程是按实结算,就得按实际工期来(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相差不大)。
大家遇到这样情况怎么解决,有什么依据。
江苏 苏州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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