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2017)》:
7.4.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 720的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7.4.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并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相同。
7.4.3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消防水源和加压设施,并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要求。
7.4.4建筑高度大于15m的木结构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7.4.7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许可证制度,动火现场应配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后1h内应对现场进行监护;动火作业4h后,应再检查一次现场,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离开。
7.4.8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或隔离。
7.4.9构件加工和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运。
《木结构通用规范》:
5.4.1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施工现场严禁明火操作,当进行现场施焊等操作时应做好保护措施;焊接作业完毕后60min内现场应有专人看管,2h内应返回现场查看。
(本条规定源自加拿大BC省的防火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如果进行电焊等作业,应做好相应保护措施,且作业完毕后60min内现场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后4h内应返回作业现场查查看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人员42发现焊接作业后如果存在火灾隐患,一般在3h左右就会引发火灾,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求焊接作业完毕后2h内返回现场查看。)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4.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具有防火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控制规范(DB11T 1327-2016)》:
5.2.2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型密目网,与主体应绑扎牢固。
5.2.16施工现场不用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