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河南省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南省发改委等四厅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法规[2005]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省水利建设实际,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相应处理: (一)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四)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如不改正,招标无效,并通报批评;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须退还投标人;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还将此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一至二年的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1、不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2、利用职权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3、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4、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5、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6、不接受行政监督人员正确监督意见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可建议资格认定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八)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 |
安庆 | 水利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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