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是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基础。产权具有激励作用,只有明晰的产权产生稳定的预期,才能真正调动起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自觉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自觉限制违法的行为。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见《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水资源是自然资源,具有财产和资源双重属性,当水资源短缺时,水资源具有资产的特性,具有明显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水权是由有形实体和无形权利的有机统一,前者指一定量的水资源,而后者指权利和义务。对于水权的制度安排,即水权制度,是对传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现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水权制度,发挥产权激励和流转功能作用,一方面,促使更多的节余水量向效益高的产业流动,满足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升级之需;另一方面,用水户分配了一定的水权,既可以避免“水价过高用不起水”的现象,又可以发挥水权交易价格的参照作用,激励用水户自觉节水,以便减少购买水权水量或将节省的水权出售获利,从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中国 滁州 |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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