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爆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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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爆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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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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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养护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12268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不含军工危险物)。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储藏条件
3.1 建筑条件
应符合GBJ16―1987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2 库房条件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3.2.1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3.2.1.1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3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3 安全条件
3.3.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3.3.2 除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分类贮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3.3.2.1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3.3.2.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3.2.3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
3.3.2.4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3.3.2.5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3.3.2.6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3.3.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3.4 环境卫生条件
3.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3.4.2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3.5 温湿度条件
3.5.1 各类商品适宜储藏的温湿度见表1。
表1温湿度条件
类别
品名
温度,0C
相对湿度,%
备注

爆炸品
黑火药、化合物
≤32
≤80


水作稳定剂的
≥1
<80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不燃、有毒
≤30



易燃液体
低闪点
≤29



中、高闪点
≤37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
≤35



硝酸纤维素脂
≤25
≤80


安全火柴
≤35
≤80


红磷、硫化磷、铝粉
≤35
<80


自燃物品
黄磷
>1



烃基金属化合物
≤30
≤80


含油制品
≤32
≤80


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
≤32
≤7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30
≤80


过氧化钠、镁、钙等
≤30
≤75


硝酸锌、钙、镁等
≤28
≤75
袋装

硝酸胺、亚硝酸钠
≤30
≤75
袋装

盐的水溶液
>1



结晶硝酸锰
<25



过氧化苯甲酰
2~25

含稳定剂

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化剂
≤25



4. 入库验收
4.1 验收原则
4.1.1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4.1.2 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4.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4.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4.2 验收项目
4.2.1 验收内外标志
a) 品名;
b) 规格;
c) 等级;
d) 数(重)量;
e) 生产日期(批号);
f) 生产工厂;
g) 危险品标志符号GB190和GB191的规定。
4.2.2 验收包装
各类商品的容器和包装均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及衬垫见表2。
表2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及衬垫
类别
品名
内包装
外包装
衬垫
备注

爆炸品
黑火药
塑袋、铁皮里
木箱

三层包装

爆竹、烟花
包好裹严
木箱
松软料


化合物
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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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颁布时间】1995.01.08
【实施日期】1995.01.08
【颁文单位】劳动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

 发表于2005-08-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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