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汇总

发表于2006-10-17     22402人浏览     25人跟帖     总热度:106  

标签: 深基坑
1、青岛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https://bbs2.zhulong.com/forum/detail2774538_1.html
2、厦门市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https://blog.zhulong.com/myblog/detail.asp?id=3752180
3、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https://blog.zhulong.com/myblog/detail.asp?id=3752171
4、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https://bbs2.zhulong.com/forum/detail3506085_1.html
5、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见2楼
6、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见3楼
7、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见4楼
8、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见5楼
9、慈溪市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管理若干意见
见6楼
10、关于加强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南通市)
见7楼
11、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大连市)
见8楼
12、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
见9楼
13 关于加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恩施土家族、苗族)
见11楼
14、南平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见12楼
15、关于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扬州)
见13楼
16、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州)
见17楼
17、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建15楼
18、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见16楼
19、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见20楼
20、无锡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见21楼
21、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见22楼
22、江西省
见23楼
23、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见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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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来源:深圳建设局 作者:佚名 发布人:深圳建筑网-admin
(征求意见稿)
2006年8月14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四章 施工
第五章 监测、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物体是指距离深基坑边2倍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工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有关活动,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托行政执法公告》的有关规定,并在深基坑工程活动中接受地铁营运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 建设、监理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完成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
2. 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 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审监督意见;
4.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勘察前,对相邻物体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 当深基坑一倍深度范围内有市政、燃气、供电、通讯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上述相关单位介绍深基坑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相邻物体进行核查。邀请既有建筑物或公用设施的产权人,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基坑及周边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当基坑暴露超过支护设计正常使用期时,建设单位应在支护结构检测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依据评估意见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组织制定深基坑工程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异常情况应包括:
1. 深基坑变形已超过设计或标准要求;
2. 相邻物体已不能安全或正常使用;
3. 台风、暴雨期;
4. 其它可能危及基坑和公共安全的情况;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
1.各方主体的职责制度;
2针对各种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案;
3.在台风暴雨期间值班制度;
4. 异常情况的监测制度;
5、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检查建设、勘察、施工及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三) 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四) 检查和督促监测单位落实监测方案;核查各项监测记录;
(五)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
地质勘察报告应对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基坑和相邻物体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完整的工程地质报告进行深基坑设计。当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完整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补勘,完善勘察资料;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在掌握相邻物体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桩基、地下室施工等不利因素,提出避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或运行对相邻物体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降排水的深基坑工程,应慎重考虑降排水对相邻物体产生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当深基坑工程的相邻物体对变形敏感或场地及周边地质情况复杂时,应采用封闭截水或其它切实可靠的方案。
第二十条 当锚杆等支护结构超出用地红线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应确保支护结构的施工和使用不影响相邻物体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设计等级、变形控制值、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周边允许荷载、土方开挖方法、基本试验、检验检测和监测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当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及时参与技术问题或工程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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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市属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四、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设计资质;当基坑深度超过9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对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
五、 当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如流砂、淤泥层厚度不超过4米)时,其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其支护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由市建委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建设科技委专家组主持的评审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需要报市建设科技委专家组评审论证的支护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建筑红线外30米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
(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五)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八、专家组应对支护设计设计方案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经专家组评审认为需作部分的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调整设计方案,并把修改后的图纸送市建委备案。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设计单位需重新做设计方案,并把调整后的支护设计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九、承担支护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专业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组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十、参加审查的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从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把好技术关。
十一 、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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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监测、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提倡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十九条 提倡由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确认。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田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研究解决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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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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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16:07:0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本规定所涉一级、二级和三级基坑从《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BD33/T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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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建工〔2005〕34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深基坑支护是保证建设工程地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辅助措施,随着我市高层建筑的增多,深基坑工程越来越多,各种事故呈现增加的趋势。为进一步提高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深基坑支护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m及以上,或者基坑开挖深度未达到5m,但存在流砂、管涌和淤泥质软土等复杂地质条件的;
2、具有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可能影响临近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基坑支护工程;
3、其他特殊、重要的基坑支护工程。
深基坑支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深基坑支护设计和评审的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抢险、补救工作,组织对深基坑支护工程事故的处理。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可以承接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相关勘察业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可以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活动,出具勘察报告。勘察范围、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所提供的土渗透系数等数据应当准确。勘察报告要对施工过程 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明确开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防治措施。
深基坑工程设计可以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并都应以现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支护结构本身施工期间,基坑在开挖、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排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排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锚杆等支护结构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方案设计应当包括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资料。文字说明应当包括支护结构计算、验算和挖土、降排水、环境保护等内容,并提出对现场施工技术、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情况复杂的工程,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还要提出应急措施。图纸资料包括主体(含基础)工程施工图、周边环境示意图、基坑支护结构平面布置图、主要断面剖面图和支护结构详图等。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依据经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设计。
深基坑支护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现场施工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参与问题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深基坑支护相关业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
建设单位应当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等基础性资料。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告知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深基坑支护工程对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时,建设单位应当掌握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详细情况,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预先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在评审前5日将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和专家组组成形式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专家组组成形式进行指导,并监督支护设计方案的评审过程。专家组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方案需作部分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调整设计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把调整后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建设单位应当把修改后的方案、图纸和专家审查意见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一经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原审查的专家组重新审查。
五、深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
施工单位应根据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具备常规的内容外,并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基坑开挖完成后,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施工,防止基坑长时间暴露。
六、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范围内承接深基坑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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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深基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出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合理的有效期时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有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材料,以保证基坑开挖、坑壁支护、基坑施工所需资金。工程开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设计时限内完成回填。
第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需要,并将地质勘察报告报送审图机构审查。
第五条 工程设计
(一)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必须由持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深基坑的重点部位和施工的关键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并对工程安全性提出指导意见。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和工程实际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边坡与基坑的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
(四)设计方案必须按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坑和边坡支护设计工作管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4]251号)要求,经专家评定并按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七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内容同时包括审核边坡与基坑支护施工图是否按其方案评审时的专家意见进行设计。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一)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材料;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施工图设计;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办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车辆运输沙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前,必须持《施工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大厅城建窗口办理排渣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21号)的要求,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 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持《施工安全许可证》及排渣手续到市行政执法局规划土地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中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进行监测,并由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在监测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基坑外地面和周边建筑物的沉降情况,监测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的安全。
第十三条 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的,擅自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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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基坑,或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郑东新区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责任险。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的3倍及锚杆长度的1.5倍范围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以及本区域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以及CBD环行城市区域内的所有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组的专家应由郑东新区“高层建筑结构和岩土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建设、土建设计、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评审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担任,方案经论证在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实施,设计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报建设局备案。
评审组成员:一级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少于7人;二级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少于5人;三级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现行技术规范编写。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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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6-10-17 23:47:59

 发表于2006-10-18   |  只看该作者      

10

呵呵,我手头倒也有个我们本市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施工管理的意见”,可惜没有电子版。

奖励      

  • 奖励于 2006-10-18 20:40:31

 发表于2006-10-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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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州建发[2006]72号
各县市建设局,州、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州审图事务所:
  为保障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居民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坑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厚软弱土层分布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工程及其它设有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其包含内容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支护设计与施工、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治理、周围环境监测与保护、土方挖填等。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单独进行的基坑工程招标发包或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分包专业承包的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三、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并经审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施工单位根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制订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六、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论证咨询意见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咨询意见进行完善,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七、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从事监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
  八、基坑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九、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十、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进行补勘。
  十一、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确需对基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对变更后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报送审图机构组织原专家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依据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十四、基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因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处理。
  十五、基坑工程施工变形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十六、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要尽早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也应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
  十八、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坑工程全过程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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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6-10-23 23: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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