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方案及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发表于2008-08-18     17625人浏览     21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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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19 16:12:02

 发表于2008-08-18   |  只看该作者      

2

1 这个深的坑,周边环境也有限制,按道理应该进行论证
2 可以考虑土钉
3 要审查自然需要计算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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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19 16:11:57

 发表于2008-08-18   |  只看该作者      

3

各地的管理办法不同,有些地方强制规定深基坑设计必须经有关专家评审后才能实施
任何设计都应有计算书
基坑不是很深,宽度也就6-7米,用排桩应该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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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19 16:11:53

 发表于2008-08-18   |  只看该作者      

4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好象是2004年213号文,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当地怎么执行的,看当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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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19 16:11:49

 发表于2008-08-19   |  只看该作者      

5

基坑深度7.5米也不算小了,周边环境又不利,至少做些支护设计还是必须的,不能蛮干。国家规定支护方案是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才能实施的,不过各地也有自己的规定,还是入乡随俗的好,按当地规定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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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21 00:40:37

 发表于2008-08-19   |  只看该作者      

6

谢谢了,这个方法应该是较好的,但紧邻旁边的建筑的人工挖孔桩基础,怕对其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周边的脚手架安全和稳定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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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21 00:40:40

 发表于2008-08-19   |  只看该作者      

7

根据建筑法规,深基坑必须要进行专家论证通过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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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21 00:40:44

 发表于2008-08-19   |  只看该作者      

8

我觉的只要用土钉支护就可以了,因为周边的楼房是用桩基础的,中风化稳定性应该有保证,当然砂岩的产状要考虑,基坑的变形不会危及楼房,所以我认为用土钉只要能保证填土边坡稳定就可以了,有不同意见请指教职工

奖励  荣誉分+20    

  • 奖励于 2008-08-21 00:41:04

 发表于2008-08-20   |  只看该作者      

9

深基坑支护是必须经过设计计算,要求具有计算书,提交专家进行论证后实施。
对于那种方案经济,因所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很完整、详细,因此不能简单地说那种方案好,现提议几种比较经济的方法:1、土钉,2、水泥搅拌桩,3、钢板桩,4、土钉和水泥搅拌桩结合,5、锚杆与钢板桩结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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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8-08-21 00:41:08

 发表于2008-08-20   |  只看该作者      

10

按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4]213号 应该要进行专家论证
请看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的第五条第一点。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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