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所有涉及专家论证项目均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这些分项工程一旦出现事故不是群死群伤就是损经济损失较大。比如高支、深基坑、悬挑脚手架。塔吊。拆除爆破更不用说了。
专家基本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一般都是高级职称或者退休的老工作者。能够提前预测或考虑到工程潜在的危险因素。说难听一点,工地上方案都是理论化编制,有的监理及公司技术部门并不去认真审核。现场施工又不按方案来。所以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工程,为了规范方案及指导施工。所以出于这个目的。国家出颁发了建质(2009)87号文。
谢谢3楼。是我没有表达清楚,建质[2009]87号文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实际也一直是这么做的,没人提出过疑义。这个帖子主要是请教一下各位同仁,更具普遍意义上的专家论证会的法理依据,如抗浮设防水位的专家论证,或者社会上其他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其法理依据是什么?论证会结论的法律地位如何?
河南 菏泽 | 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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