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

发表于2014-07-08     3682人浏览     11人跟帖     总热度:436  

一、工程勘察(基本规定)
二、工程勘察(一般场地)

三、工程勘察(特殊场地)
工程勘察(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QQ截图20140708173703.jpg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

  手段查明:是通过不同的勘察手段查明建筑物场地及其附近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做出评价: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适宜性作出评价

  提供资料:为建筑物场地选择、建筑平面布置、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地质的资料

  由于涉及的范围不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般分为场地勘察和地基勘察。

  场地勘察:全面研究整个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场地内是否发生岩土体失稳、自然地质及工程地质灾害等问题。解决能不能建的问题。

  地基勘察:研究建筑地基土(岩)体在各种静、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提供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所需的岩土工程技术参数。解决怎样建的问题。

地基勘察强制性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前期勘察: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

  工程施工控制和监测:在施工过程中,对地基(岩)土体性状进行监测检验以验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同时及时发现地基设计中未曾预料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以保证建筑地基基础施工顺利进行的相关要求。

  竣工后监测:在工程竣工和运维期间,定期监测建筑地基本身及其周围地质条件的变化对建筑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工程勘察(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6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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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勘察(基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条文】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技术要点说明】

  先勘察,再设计、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

  变化过程:不按程序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第一次强条有两款,09版只保留前款,此次正在修编,准备取消强条规定,是因为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相关法规已做了规定,新修订的相关条款拟取消该强条。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通过工程不同阶段勘察,调查、评价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泥石流、地震区、地下采空区等)现状,评价其影响,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工作应满足相应阶段的设计要求,为设计、施工提供决策依据。

  (2)检查

  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相应阶段的勘察工作,其成果应满足相应阶段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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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技术要点说明】

 鉴于岩土工程的规模大小各不相同,目的要求、工程特点、自然条件等差别很大,要制订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每个工程的报告内容和章节名称,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本条只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基本内容。 是基本规定,是最低要求 。目前还没有一个勘察报告的格式规定,做不出来。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应明确勘察目的、任务,并以现行的技术标准为依据;

应取得明确的拟建工程概况,并据此制定勘察方案和勘察报告评价的要求;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应满足规范及评价要求,明确布置工作量及完成情况;

在现场工作的基础上,阐述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提供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提供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提供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结论;

提供的参数、岩土评价应满足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要求。

(2)检查

工作内容满足任务要求和依据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勘察报告提供的内容应全面,满足深度的要求, 提供的参数、建议值、结论应合理有据。

探讨:指标要提,没有就违反了强条,不存问题;地下水腐蚀性评定,我有,但判定错误了,是否违反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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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条文】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技术要点说明】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在进行地基设计时,首先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在受轴心荷载、偏心荷载及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压力均应符合本规范关于承载力的规定;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对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先勘察,再设计、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 只有当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和稳定性均满足相应规定时,才能保证采用筏形与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特别强调山区地基的主要工程问题是:

①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采空区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分布较广泛,勘察工作必须查明其分布范围、工程地质特征,通过综合治理方可进行建设。

②位于斜坡和斜坡周边的建筑,应防止地基和斜坡失稳,确保建筑物免遭损坏。

③地形起伏大,场地高低不平,整平场地,挖高、填低很难避免,大量土石方,对填方及边坡的处理造成困难。

④在建筑物地基压缩层内,岩土的性质不同,地基变形不均匀。

⑤基岩面起伏剧烈,造成岩石地基滑移失稳。

⑥山区水源丰富,特别是山麓地带,地面汇水面积大,有时还有出露,一旦遇暴雨,极易造成事故。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在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勘察时,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提供整体稳定验算参数。

(2)检查

  未提供相应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文件,以及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未提供整体稳定验算计算文件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责成设计单位补交有关文件,否则应停止接受该工程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审查亦是如此。必须提供相应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以及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必须提供整体稳定验算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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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勘察(一般场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条文】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阶段的具体任务。到了详勘阶段,建筑总平面布置已经确定, 面临单体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的任务。因此,要求提供详细的岩士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现作以下几点说明:

(1)为了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工程结构及周边相关环境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2)通过勘察,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等提出建议;

(3)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影响很大,虽然选址、可行性研究以及初勘阶段对不良地质作用已作了研究,详勘阶段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出结论性评价,当无法避开时开展工作,为防治理提供建议及相关计算参数;

(4)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同时工程经验表明,绝大多数与岩土工程有关的事故是变形问题,包括总沉降、差异沉降、倾钭和局部倾钭;变形控制是地基设计的一项重要原则,故本条规定了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提供岩土变形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性;

(5)埋藏的古河道、沟浜,以及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的安全影响很大,应予查明;

(6)地下水的埋臧条件是地基基础设计和基坑设计施工十分重要的依据,详勘时应予查明;由于地下水位有季节变化和多年变化,故规定应“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有关地下水更详细的规定见本规范第7章。

(7)标准冻结深度涉及基础结构安全。

(8)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涉及基础结构安全。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通过搜集工程设计、现场地形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勘察方案,开展勘察工作,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为设计、施工提供决策依据;

  提供了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等提出了建议;

  由于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复杂特点,按详勘阶段勘探精度开展工作,并根据其特点提出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对复杂场地应提出补充勘察、验槽、施工勘察、专门勘察等建议,勘察方法可选择调查、钻探、井探、物探等多种方法;

  应有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结论,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会因季节变化而变化,地下水位量测应明确时间,提供其变化幅度,复杂场地应有专门水位观测孔;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结论;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根据场地环境类型、工程材料提供,考虑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极其复杂,有化学作用,有生物作用还有电化学作用,有些环境应专门研究。

(2)检查

  由于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及对工程场地工作程度不同,搜集的资料得详细程度也有差异,但应能满足详勘阶段勘察纲要制定及岩土工程评价的基本要求;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评价、提供的参数应能满足已明确或建议的治理方案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通过勘察工作提供了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等提出了建议;

  应有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结论,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变形特征可定性评价;

  由于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复杂特点,勘察工作应达到详勘阶段勘探精度要求。

   有地下水位,提供了其变化幅度;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了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结论;

  提供了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水的腐蚀性评价除有可靠的引用资料、或相关地方标准明确外,应取水样做水的腐蚀性评价;土的腐蚀性评价经调查无污染的情况下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

【补充说明】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在程度上认识不同,修订中拟取消该款做强条。对于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勘察,主要体现在根据规范要求的工作精度应该查明的要查明,同时通过调查、勘探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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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数量要求。高层建筑的荷载大,重心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大,对局部的差异沉降有较好的适应能力,而整体倾斜是主要控制因素,尤其是横向倾斜。为此,本条对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作了明确规定,以满足岩土工程评价和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布置应满足地基均匀性评价,且不能少于4个点,地层复杂或钻孔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增加钻孔;

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目的为了对建筑地基特别是下卧层有个总体了解。

2)检查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满足了地基均匀性评价,且不少于4个点;

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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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勘探孔深度做了要求。

(1)对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的要求:控制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不应小于5m;

(2)由于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和宽度相对较大,要求钻孔比较深。钻孔深度适当与否,对勘察质量、费用和周期影响较大。对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等于或略深于地基变形计算的深度,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弱下卧层验算的需要。以上各点中起控制作用的是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确定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是沉降比法。但对于勘察工作,由于缺乏荷载和模量等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孔深是无法实施的。过去的办法是将孔深与基础宽度挂钩,虽然简便,但不全面。本次修订采用应力比法。经分析,第4.1.19条第1款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满足变形计算要求的,在计算机已经普及的今天,也完全可以做到。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因为受压层深度较小,经过计算,可以适当减小,但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基坑工程应满足基坑评价深度要求。

  对于需要进行稳定分析的情况,孔深应根据稳定分析的具体要求确定。对于基础侧旁开挖,需验算稳定时,控制性钻孔达到基底下2倍基宽时可以满足;对于建筑在坡顶和坡上的建筑物,应结合边坡的具体条件,根据可能的破坏模式确定孔深。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并对地基评价有影响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要求;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

  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当有基坑工程时应满足其基坑评价深度要求;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该条第五款为非强制性条文,当正文1~4款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适用于本强条。

 (2)检查

  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满足第一款要求;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满足第2款要求;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当正文1~4款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补充说明】

原条文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改为非强条。仍欠严密,再修订时拟增加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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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取样及原位测试数量做了要求。

  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性,必须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性,故本条第2款规定了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按每栋建筑物控制;对二、三级建筑物,可按“每个场地”控制。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以及试验项目,应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但从我国目前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为了确保勘察质量,规范仍应控制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最少数量。因此在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二分之一,作为最低限度。

  合理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必要时可全部勘探孔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规定钻探取土孔的最少数量也是必要的,否则无法掌握土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质。

  基岩较浅地区可能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查基岩面深度,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为了查明其分布也需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规定。

  本条第2款明确指的是试验或测试的数据,不合格或不能用的数据当然不包括在内,并且强调了取多少土样,做什么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层在场地和地基评价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确定,6组数据仅是最低要求。本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的数量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常规可取土钻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常规可取土钻孔)总数的1/3;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6组取土试试验数据和3个触探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与动力触探不能相加;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有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2)检查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常规可取土钻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常规可取土钻孔)总数的1/3;

 【补充说明】

由于透镜体分布的偶然性,拟取消第3款透镜体取土强条。 第4款为原则性规定,改为非强制性条款,是强制性条文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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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桩基础方案勘察的总要求。

  本条第2款,查明基岩的构造,包括产状、断裂、裂隙发育程度以及破碎带宽度和充填物等,除通过钻探、井探手段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辅以的调查测绘和物探等方法。 本次修订,补充应查明风化程度及其厚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这对于选择基岩为桩基持力层时是非常必要的。查明持力层下一定深度范围内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对桩的稳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是勘探的基本要求,应达到详勘要求精度;

   通过钻探、井探手段,并可辅以的调查测绘和物探等方法,查明基岩的构造,包括产状、断裂、裂隙发育程度以及破碎带宽度和充填物等;

   查明对桩基设计和施工有影响的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其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存在多层水时,应分层调查、评价;

  在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的基础上,评价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评价桩的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打入预制桩和挤土成孔的灌注桩的振动、挤土对周围既有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设施和附近精密仪器设备基础等带来的危害以及噪音等公害。

 (2)检查

  勘察方法、工作量应能够满足勘察精度的要求,相应评价应满足深度要求,提供的相应结论应合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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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地下水量测的要求。

  地下水对工程施工影响很大,而实践中由于钻探工艺(如泥浆护壁)、地下水分布的复杂性(多层地下水、滞水等)和多变性(随时间变化),给准确量测带来困难。遇地下水量测水位就是首先量测好第一层水,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以混合水位代替分层水位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后果。上层滞水常无稳定水位,也应量测。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钻探过程中遇地下水应量测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采用泥浆钻进时,为了避免孔内泥浆的影响,需将测水管打入含水层500px量测地下水位,必要时专门设置地下水观测孔;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止水量测,不得以混合水位代替分层水位。

(2)检查

  钻探记录的地下水位量测应明确量测时间、责任人,数据应真实、准确,勘察报告应有地下水位内容。

王俭2013

北京 门头沟区 | 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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