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京藏高速青海段有6公里“夺命路”?设计专家、法律顾问有话要说

发表于2018-09-07     1037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82  

京藏高速青海段有6公里“夺命路”?设计专家、法律顾问有话要说_1
倒淌河至共和公路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境内,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6京藏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路段。建成通车5年来,为沿线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
近期,有媒体发布了题为《京藏高速青海段:6公里“夺命高速”调查》的文章,该文表述“京藏高速公路共和至茶卡路段一处6公里长的下坡路,因既无避险车道,也无大车降温池等必要安全附属硬件设施,导致该路段通车后,重大伤亡事故不断,被当地人称为‘夺命高速’,且年年整改仍年年出事”;“该下坡路段在设计上疑似存在缺陷”;“从地方政府部门的调研情况来看,该路段的上述两大硬伤应为道路设计缺陷所致”。

针对该文反映的情况,项目的设计参与者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总工程师刘对该段公路设计进行了说明。

多方案比较,合理选定路线方案
倒淌河至共和公路路线可供选择的走廊带有两条,北线走廊沿现有国道109线布设,南线走廊沿现有国道214线布设。北线走廊带从青海湖边缘地带经过,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青海湖自然保护区的影响,青海省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将国道109线及G6京藏高速倒淌河至共和公路路线走廊带改移至青海南山南侧,完全绕避了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故设计阶段结合国家和青海省公路网规划以及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要求,沿现有南线走廊布设。

公路布线时存在二处困难路段,其一为翻越柳稍沟路段,另一处为东巴台下山路段。

柳稍沟路段受地形限制设置了3.8公里长隧道穿越山体。

东巴台下山路段原有公路为二级公路,设计行车时速40公里,路基宽度10.0米,共长4.5公里,设置了3处半径30米的回头曲线及1处半径60米的圆曲线,最大纵坡6%/2处。高速公路设计过程中,为了克服195米高差,通过展线降坡,采取大半径曲线及平缓纵坡布设路线,达到高速公路线形指标要求,设计行车时速从40公里提高到了80公里,极大地改善了公路通行能力。

严格遵循标准规范
倒淌河至共和公路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设计行车时速80公里。各项指标均符合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要求。

东巴台下山困难路段长度6.0公里,平均纵坡2.91%;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要求,当连续下坡平均坡度为3%路段长度大于14.8公里,且交通组成的货车构成比例达到20%~30%时,考虑设置避险车道;故该段无需设置避险车道及降温池。同时考虑该路段特征,设计人员按规范要求外,加密设置了急弯连续下坡警告标志、车辆限速标志、诱导标志、路面减速震荡标线等安全防护措施,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控制车速,避免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

设计多层评审、程序规范
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交通运输部门多次邀请相关厅局、地方政府进行了现场调研,并聘请多位国内行业顶级专家咨询审查,确保了设计方案的合理。

该项目在公路测设阶段通过了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外业验收,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了交通运输部门技术审查和批复。项目建成后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进行了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真检查和综合评定,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倒淌河至共和公路自建成通车以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是一条安全可靠的生态路、致富路,为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此外,长安大学运输管理系副教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法律顾问团成员李升朝阅读该报道后,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看完这篇文章后,我的第一反应是理解,媒体是在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文章体现了该媒体一贯秉承的民主精神,替百姓发声,为民生呐喊。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没有民主的法制可能是“专制”的保护伞;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民主可能走向混乱。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部门和单位,包括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理应欢迎舆论监督,尤其是国内知名媒体的监督,因为这有利于青海省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工作者,职责所在,我认为有必要就这篇文章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第一,对文章绪论中的结论性词语表示质疑。文中提到“因既无避险车道,也无大车降温池等必要安全附属设施,导致……”,笔者认为作者属于先入为主,该结论是错误的,具有误导读者的嫌疑。

该路段交通事故不断,原因非常复杂,用路人、公路业主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持己见,截至目前并无明确公认的原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责任部门无法明确。该路段事故高发,相关各方都不愿看到这种事情发生,毕竟涉及公共安全,安全发展才是第一要务。但事故发生原因,有可能是公路使用人违法或不当驾驶导致;也可能是交通安全管理不够优化导致,需要完善改进。

关于文章作者怀疑的工程设计缺陷问题,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业主单位已经聘请专家,严格按照当年的设计标准进行了对比鉴定,结论是设计符合有关国标和行业标准,并且已经答复了有关记者。但该文章的作者坚持己见,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和依据,匆匆发文,令人遗憾。在这么一个复杂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不宜早下结论,建议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单位去鉴定,等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公布事实真相不迟。

第二,对文章“夺命六公里”部分的见解。长大下坡路段的设计施工,有时候处于自然条件和工程投资原因,在不违反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属于常态,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公共交通安全。文中所说的二次事故的发生,是交警部门在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后车追尾事故现场的车辆导致。按照这个逻辑,该文作者是否认为: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处理时,应该采取必要的警戒措施,尽量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第三,对文章“缺陷道路引争议”部分的见解。文中引用不具名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有关话语,笔者认为作为新闻报道,不是很恰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欢迎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就青海省的公路管理工作提建议。不管哪个部门提出的建议,对该段道路是否有设计缺陷,笔者认为:专业技术问题的争议,宜交给专业技术单位来鉴定。

当然这并不排除公路业主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加大投资,进一步优化设计,为青海乃至全国人民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高速公路服务。毕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但却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事实上,国内许多类似公路路段都有事后优化设计并改进施工的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路段的事故发生率。但需要提醒的是,这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业主单位、公路使用人的合作努力共同推进。如何推进,建议上述部门到相关省份取经借鉴。

第四,对文章“整改被指表面文章”部分的理解。笔者认为,欢迎舆论监督,欢迎批评指正。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公路设计和建设数据符合青海实际情况,最近一段时期,该路段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呈下降趋势。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既然做出了改进的第一步,就应该继续鼓励和监督。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欢迎各个政府部门共商青海省公路交通安全发展大计,欢迎媒体监督,欢迎民主,也赞成法制。

来源:中国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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