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淌河至共和公路自建成通车以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是一条安全可靠的生态路、致富路,为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此外,长安大学运输管理系副教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法律顾问团成员李升朝在阅读该报道后,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看完这篇文章后,我的第一反应是理解,媒体是在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文章体现了该媒体一贯秉承的民主精神,替百姓发声,为民生呐喊。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没有民主的法制可能是“专制”的保护伞;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民主可能走向混乱。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部门和单位,包括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理应欢迎舆论监督,尤其是国内知名媒体的监督,因为这有利于青海省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工作者,职责所在,我认为有必要就这篇文章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第一,对文章绪论中的结论性词语表示质疑。文中提到“因既无避险车道,也无大车降温池等必要安全附属设施,导致……”,笔者认为作者属于先入为主,该结论是错误的,具有误导读者的嫌疑。
该路段交通事故不断,原因非常复杂,用路人、公路业主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持己见,截至目前并无明确公认的原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责任部门无法明确。该路段事故高发,相关各方都不愿看到这种事情发生,毕竟涉及公共安全,安全发展才是第一要务。但事故发生原因,有可能是公路使用人违法或不当驾驶导致;也可能是交通安全管理不够优化导致,需要完善改进。
关于文章作者怀疑的工程设计缺陷问题,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业主单位已经聘请专家,严格按照当年的设计标准进行了对比鉴定,结论是设计符合有关国标和行业标准,并且已经答复了有关记者。但该文章的作者坚持己见,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和依据,匆匆发文,令人遗憾。在这么一个复杂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不宜早下结论,建议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单位去鉴定,等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公布事实真相不迟。
第二,对文章“夺命六公里”部分的见解。长大下坡路段的设计施工,有时候处于自然条件和工程投资原因,在不违反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属于常态,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公共交通安全。文中所说的二次事故的发生,是交警部门在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后车追尾事故现场的车辆导致。按照这个逻辑,该文作者是否认为: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处理时,应该采取必要的警戒措施,尽量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第三,对文章“缺陷道路引争议”部分的见解。文中引用不具名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有关话语,笔者认为作为新闻报道,不是很恰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欢迎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就青海省的公路管理工作提建议。不管哪个部门提出的建议,对该段道路是否有设计缺陷,笔者认为:专业技术问题的争议,宜交给专业技术单位来鉴定。
当然这并不排除公路业主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加大投资,进一步优化设计,为青海乃至全国人民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高速公路服务。毕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但却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事实上,国内许多类似公路路段都有事后优化设计并改进施工的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路段的事故发生率。但需要提醒的是,这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业主单位、公路使用人的合作努力共同推进。如何推进,建议上述部门到相关省份取经借鉴。
第四,对文章“整改被指表面文章”部分的理解。笔者认为,欢迎舆论监督,欢迎批评指正。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公路设计和建设数据符合青海实际情况,最近一段时期,该路段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呈下降趋势。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既然做出了改进的第一步,就应该继续鼓励和监督。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欢迎各个政府部门共商青海省公路交通安全发展大计,欢迎媒体监督,欢迎民主,也赞成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