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该项目是一级公路),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为了避开材料调差,约定在每月计量支付时按现行材料价格做预算进行支付,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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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项目采用月预算进行支付,但目的不是规避材料调差,经过审计未提出违规行为。
二、材料调差方式应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执行。根据问题,合同应该是有对于材料调差的约定,即“每月计量支付时按现行材料价格做预算进行支付”,认为是符合规定的。但针对“约定在每月计量支付时按现行材料价格做预算进行支付”条款,认为应在统一的清单项目和定额子目条件下,每月仅替换其材料价格做出预算,而不应该是同一个清单项目每月支付时套取的定额子目不一致做出预算,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即使月度通过计量,但在审计阶段也会出现问题。
三、施工单位的这一做法实际也是材料调差,仅是方式不同而已。如果材料上浮通过月度预算支付对施工单位有利,但材料下浮通过月度预算支付对施工单位则不利。一般的材料调差只计取税金(部分地方规定可计取规费),不参与规费(部分地方有出入)、管理费、利润的计取。通过预算间接调差,材料将参与规费、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影响综合单价,因此材料下浮通过月度预算支付对施工单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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