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黑恶势力参与滥采淮河“黄金砂”,100余人被抓,65名干部被问责

发表于2018-09-20     1699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322  


来源:新华社、澎湃新闻、河南省政府网站

2018年5月,新华社以《这采的不是砂是“金子”——淮河正阳罗山交界河段河砂滥采调查》为题,曝光了信阳市淮河罗山段有黑恶势力参与滥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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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曝光后,信阳市纪委监察委对包括罗山县委书记、县长在内的一大批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截至目前,已对65名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处级干部10人),拟移送司法机关3人。
同时,罗山县启动公检法联合打击整治行动,捣毁非法船只104艘,办理刑事案件14起、行政案件2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人,治安拘留76人。
河砂滥采,屡禁不止
正阳县、罗山县分属驻马店和信阳两市,2017年下半年,为治理河砂滥采,正阳县继续执行全面“禁采禁卖”,罗山县选择实行“有序开采”。然而,罗山一侧治理效果并不明显,河道生态状况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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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记者在219省道淮河大桥附近观察发现,淮河北岸正阳一侧几乎所有船只和经营板房都已废弃,南岸罗山一侧虽然也无船只作业,但沿岸存在多处营业中的砂场,部分砂堆高达10余米,铲车紧张忙碌,219省道运砂车辆川流不息。
距淮河大桥不远,一处砂砾堆积的采砂平台竟从淮河南岸延伸到了河道中线附近,平台上方可以通行重型车辆。更有甚者,在浉河与淮河交汇处,浉河两岸向河中延伸采砂平台,目测间距约20米,以此为基连起两船,搭成一座“浮桥”横亘浉河中央。由于南岸大量采砂、堆砂,河势被逼向北,河面收缩变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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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山县尤店乡一处采砂点,因采砂造成麦田下沙地坍塌入河,与河道形成垂直断面,高大的乔木根系裸露在外摇摇欲坠。
除了破坏河道生态,滥采河砂也可能严重影响堤防、桥梁、航道等设施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因此对开采河段及时修复必不可少。
据悉,今年4月10日前后,罗山县已对所有采砂企业进行检查并下达停产整改通知,要求5月30日前所有采砂船只上岸,清运河道积砂并修复河堤。参加试验考试加微信:13527870418购买开通微试验题库。
监管:遭遇暴利
为打击非法采砂,近年来,正阳、罗山两地采取了多项治理措施,但滥采河砂的现象始终没有杜绝。据两县河砂管理负责人介绍,暴利驱使和监管乏力是造成河砂滥采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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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罗山县一家采砂企业负责人透露,采砂船规格不一,但一般两三个小时就能采一船砂,采砂所得由砂场主和船主平分,公司下辖20多条船,全天不同时段都有船只开展作业。
淮河河砂因品质好而被称为“淮河黄金砂”,4月份,当地砂石资源售价约60元每立方米,并呈不断上涨趋势,照此价格,如果使用当地比较常见的运载量90立方米的船采砂,砂场、船主每船可分别获利2700元。另有群众反映,旱砂场开采难度小,开采效率更高,获益也会更多。
暴利之下,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据河南省水利部门调查,一些不法分子经常采用超范围、深度、时限开采,甚至有黑恶势力参与,给执法监管带来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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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罗山县抽调公安、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100余人,组建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共查处非法采砂点40处,但非法盗采、越界盗采依然存在。
据了解,罗山县目前已启动了公检法联合打击整治行动,捣毁非法船只104艘,办理刑事案件14起、行政案件2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人,治安拘留76人。
信阳:全面、永久禁止淮河干流采砂
针对淮河采砂治理工作,信阳连续下发通知、通告。
5月24日,中共信阳市委办公室、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当天起全市禁止一切河道(水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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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也正式发布。通告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全市范围内淮河干流段永久禁
  • 全市范围内其他河流(水库)从即日起全面禁采
  • 全市旱砂场一律依法关闭
  • 2018年5月底前,全市范围河道内采砂船只等设备一律撤出河道
  • 6月15日前,已吊上岸的采砂船只全部处置到位,无法撤出的设备立即切割清除,非法建筑物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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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信阳市纪委、信阳市监察委联合发布《通报》:
1、责成罗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全市通报批评。
2、责成罗山县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全市通报批评,视整改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罗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公安局长、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
4、给予罗山县河长办主任、水利局局长,县河长办副主任、环保局副主任科员,县河长办副主任、水利局工会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高店乡党委书记,东铺镇党委书记,尤店乡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高店乡乡长、乡级河长,东铺镇镇长、镇级河长,尤店乡乡长,尤店乡人大主席、乡级河长,记大过处分。
5、给予罗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矿管办主任,县矿管办常务副主任,县矿管办副主任、水利局党组成员,县矿管办副主任、交通局工会主任、交通执法所所长,县矿管办副主任、国土局副主任科员,县矿管办公安执法大队长,县矿管办执法监管一大队大队长,县矿管办执法监管二大队大队长,县矿管办执法监管三大队大队长,降级处分。
6、给予罗山县高店乡泗淮村、村级河长雷龙,东铺镇林寨村、村级河长林耀山,东铺镇孙店村、村级河长胡明刚,东铺镇新湾村、村级河长何义扬,尤店乡田堂村、村级原河长岑家平,尤店乡李湾村、村级河长李正才,尤店乡双楼村、村级河长吕元庆,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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