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桥梁基础开挖规定

发表于2018-07-19    

1)承包人应在基础开挖开始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检查、测量基础平面位置和现有地面标高。在未完成检查测量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开挖。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校核,基础轴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外加以固定。

2)开挖应进行到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的标高。最终的开挖深度要依设计期间所进行的钻探和土工试验,并结合基础开挖的实际调查资料来确定。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浇筑混凝土或砌筑圬工。

3)在原有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应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开挖工作不致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所采用的防护措施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基坑周围不得堆放建筑材料、设备和危及基坑安全的杂物。

4)所有从挖方中挖出的材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用,可用作回填或铺筑路提;或按监理工程师批示的其他方法处理。

5)在基桩处的基坑开挖,应在打桩之前完成。

6)必要时,挖方的各侧面应始终予以可靠的支撑,并使监理工程师认可。

7)所有基础挖方都应始终保持良好地排水,在挖方的整个施工期间都不致遭受水的危害。凡地低于已知地下水位的地方进行开挖并构成基础时,承包人必须提交一份建议用于每个基础的排水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报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8)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维护天然水道并使地面排水畅通。

9基坑开挖至图纸规定基底标高后,如发现基底承载力达不到图纸规定的载力要求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钻探(或挖探)及土壤实验资料提出地基处理的方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批示处理。

此时有人在和您一起浏览 建筑热点

猜你爱看

恭喜您已成功认证筑龙E会员 点击“下载附件”即可
分享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