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文件

发表于2005-07-31     9248人浏览     8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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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10-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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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暂行规定(2005-0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是指比例尺等于小于万分之一,秘密级以上的地形图以及其他由省测绘局管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负责制作、索取、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所有机关、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省测绘局授权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全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索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单位的审核、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发放《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文本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索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审核、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发放《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文本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索取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纳入本单位的保密事项;
(二)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三)有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职能部门和存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和保密防范设备。
第二章 索取与提供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凭本单位行政介绍信和需要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按系统向省级有关部门,外省转函单位和本省无测绘成果归口管理部门的省、部属单位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提供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出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并发给《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文本。
《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省测绘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使用单位凭《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须盖公章)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本单位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索取、管理的人员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索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凭《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先到省测绘局办理有关手续。
(一)需要索取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比例尺等于小于1:1万)、平面、高程控制成果的覆盖范围大于或等于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需要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或者使用测绘成果过渡产品的;
(三)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减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费的。
第十二条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核对《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等有关材料后,符合提供条件的,与使用单位签订《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按国家规定收取测绘成果使用费,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在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时,应对每份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逐一编号,并详细填写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清单。
第三章 使用与销毁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索取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先在本单位档案(资料)室入档。严禁未经入档直接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使用人员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严防失、泄密,并在借用期限内按时归还。借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督促使用人员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省测绘局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的,必须经省测绘局批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5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复制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存有、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联接,不得擅自复制刻录。储存有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必须按照有关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指定专人管理,设置开机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等以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为载体的项目,使用单位在上交或移交其成果时,应将作为载体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清点、登记、造册,并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按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销毁。销毁国

 发表于2005-10-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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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2月1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自1991年2月19日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测绘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储存和提供该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各地、各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七条 在本省辖区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达到或超过《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的测绘成果, 由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查验收;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由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外省和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必须向所在地测绘管理机构或测绘成果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用或转办。
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军队系统所属部门领用地方测绘成果,应当持南京军区或驻浙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出具的公函,通过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
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应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规管理。使用单位需要销毁已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密测绘成果时,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备案。
第十二条 外国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测绘的成果,其所有权属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需要带出境外和向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提供的各种测绘成果,必须按《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省外测绘生产单位在本省辖区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如需带出省外的,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交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版权所有,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转借,都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省国土范围内(含大陆、海涂、海岛、内海、领海)的重要地理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应当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该成果成本的两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向该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丢失保密测绘成果和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会同保密部门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局吊销《测绘许可证》,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查资格,重新发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2005-10-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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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要下列各种制度:
《测绘成果入库归档制度》、《测绘档案整理、移交制度》、《测绘归档资料分类、编号规定和保管期限制度》、《测绘档案各项目目录编制制度》、《测绘档案保密安全制度》、《测绘档案保密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测绘档案使用、借阅管理、登记制度》、《测绘档案鉴定、销毁管理制度》!
是不是单位进行质量或计量认证需要啊?上面的这些应该都是各单位自定的,在浙江省好象没有统一的规定。
楼主是浙江省的,3、4楼的法规应当是制定这些制度的依据。

 发表于2007-04-04   |  只看该作者      

6

唉,没有币呀

奖励      

  • 奖励于 2007-04-05 05:59:10

 发表于2007-06-10   |  只看该作者      

7

很强啊,这种资料都有,呵呵向大家学习

奖励      

  • 奖励于 2007-06-11 06:57:17

 发表于2010-07-12   |  只看该作者      

8

下了看看!!!谢谢!!!!

奖励      

  • 奖励于 2010-07-14 10:51:00

 发表于2010-08-13   |  只看该作者      

9

很厉害的,现在有哪个比较完整的?

奖励      

  • 奖励于 2010-08-14 16:14:47

 发表于2011-04-21   |  只看该作者      

10

下来,谢谢

奖励      

  • 奖励于 2011-04-23 0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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