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一个安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1条 为加强施工作业和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犯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4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成绩大小予以奖励。 第5条 对违犯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发生事故的,对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理,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条 对扣罚部门工资总额按3~5%,个人按不超过一年的奖金总额。 第7条 凡发生事故,不得瞒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如不按规定报告,按第6条处理。 第8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①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 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③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调查。轻伤在 天内,重伤在 天内,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④制订整改防范措施。 ⑤对事故责任者做出适当处理。 ⑥以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9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各级部门责任人、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①不执行有关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⑥延误安装及修理安全防护设施或不安装和维修防护设施的。 ⑦违犯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⑧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开关、电闸、信号等。 ⑨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⑩施工组织设计措施不力,有严重错误的。 第11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北京 | 园林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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