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杂乱无章的监管何时了(三)

发表于2018-10-15     615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90  


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加大日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谈到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杂乱无章之时,又冒出了假疫苗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中更加反映了我国安全监管包括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乱象。让我们先来看一看假疫苗事件呈现的一些现象吧——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
7月16日,李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李总理在批示中要求,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7月19日晚间长生生物公告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生产销售劣药遭没收库存“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支,并处罚没款合计344.29万元。据悉此处罚决定书是该子公司在2017年10月份遭到立案调查的结果。
……
——假疫苗事件发生后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再次掀起打击假疫苗的专项行动,这是无需置疑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假疫苗、贩卖假疫苗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厉处罚,一大批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无可置疑的。因为两年前震惊全国的“山东疫苗案”就有137人各因非法经营、滥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贪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5项罪名获刑,其中涉及国家公职(工作)人员64人。其中主犯被判19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假疫苗案被严厉查处后,再过两三年或三四年新的“假疫苗案”会不会再上演?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恐怕这样的担忧是会重演的。
此时,我们一味地谴责那些昧着良心赚大钱的企业老板并与其勾结的官员、销售商是没有用的,虽然社会上高尚的人有,例如近期浙江宁波一家川菜馆一场大火意17人烧伤治疗总费用1000万以上,饭店老板说“不管什么原因,都是我老板的责任”,他愿承担一切法律和道义责任,他贱卖了所有的家产为了付医疗费和员工的工资,他说“不管五年十年十五年,直到所有人都获得治疗”!这就是良心,真正体现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心!想必在今后工作中这位老板会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因为他心里装的是员工以及他们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但像这样具有良心的老板不很多,在金钱面前总有被利益冲破良心底线的人,在发生事故总有人想逃避责任的人,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是不行的。
关于制度有更深层次的设计,本论坛只从安全生产监管看制度问题。
首先是必须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这个机制是公开、透明且能够积极响应的。
无论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假疫苗”事件、还是“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这些突发事件或突发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而是早已发生却没有很好监管的原因。如果早在事件或事故发生前就严厉处罚,就不会发生这一系列突发事件或突发事故。例如,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很早就被发现早在2017年10月份就被立案调查了,但是直到“假疫苗”事件曝光后7月19日晚间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迟迟来到;“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没几天就指出了该企业至少存在8个严重问题,据悉这两三天就能看出的问题当地监管部门不是没有看出来,早就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
2016年恒达科技在未取得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建设。相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先后向其下达过责令停止施工建设的执法文书,也给予过行政处罚。县长、分管副县长今年3月还约谈过企业负责人。
2017年7月31日之前,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恒达科技未批先建,对其进行过处罚。
2018年2月28日,当地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仍在建设,再次对其进行处罚。
2018年5月初,生产车间基本建成,在尚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评价批复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调试生产”直至爆燃事故发生。
在这么长达近3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似乎无能为力制止企业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有关部门痛批“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企业“唯利是图、无法无天!”,同样我们怒批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但是“假疫苗”事件最起码早在10个月前就有案例,为何迟迟看不到处罚决定书呢?!
所以在痛批企业“唯利是图、无法无天!”、“突破人的道德底线”的同时,我们是否会自省这些“唯利是图、无法无天!”、“突破人的道德底线”行为不是不难发现的,我们为什么不去发现或发现后为什么不能强有力制止呢?我们一味地谴责那些昧着良心赚大钱的企业老板并与其勾结的官员和其它违法违纪人员,在当今社会要求大家都崇尚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不可能的,必须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这个机制是公开、透明且能够积极相应的。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假疫苗”事件和“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发生前违法行为已经出现,有关部门不是没有相应的执法动作,但是这些违法行为和执法行为都未在阳光下进行,造成了对于那些危及广大人民生命和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处罚也可以不处罚,可处罚轻点也可处罚重点,违法行为和执法监督行为得不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假如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很早被发现其立案调查被公众所了解,难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不敢胆大妄为,就不会有“假疫苗”事件出现;如果恒达科技3年前违法行为和监督执法行为在公众面前曝光,违法行为将会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得到有效制止,“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就不会发生。所以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再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但是其力度不是很大。一方面举报的内容有哪些,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回应,不回应将承担哪些责任不明确,如何保护举报的隐私和利益等。例如在“假疫苗”事件中,由著名人士曾为了自家的孩子不无辜接受疫苗接种,进行了咨询并作出举报,但还是不敢深入地揭发,只是要求孩子那一天“逃学”被动地拒绝接种疫苗,表现出对违法行为举报的无奈和担忧。另一方面,缺少奖励的制度,“重奖之下必有勇夫”,那怕是一点小小的奖励都可激励人们揭发和举报一些眼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施工现场上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机械设备情况,一经举报核实奖励500元、1000元甚至可以更高,看一看施工现场还会有这样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这样的违法行为一次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拿出罚款的1%至2%进行奖励应当不成问题的。以此类推,许多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经举报核实均可进行奖励。我们不妨可以鼓励靠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获利的“专业户”,毕竟举报是要担风险的,有时还要花成本的,无论怎么说这些“专业户”总比以牺牲安全和生命为代价“唯利是图”、没有“人的道德底线”违法违规人员要高尚的多。当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要有依据的,对于那些无事实依据、编造事实的举报人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总比发现和打击隐藏违法违规行为、隐瞒谎报事故要容易得多。
所以转变观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势在必行。需要提醒的是,社会监督机制不仅仅是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更应是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行为的监督,让政府部门切实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同时加大日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重要。像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很早就被发现早在2017年10月份就被立案调查了,但是直到“假疫苗”事件曝光后7月19日晚间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迟迟到来,而且销售劣药仅仅被处罚了344.29万(其中还包括没收的违法收入),这对于一家年销售额15亿,毛利率达到九成的企业来说太轻了!这实际上是犯罪行为,理应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其企业必须停工停产。“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肇事企业恒达科技3年前就有违法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只是“给予过行政处罚”、“约谈过企业负责人”、“进行过处罚”、“再次对其进行处罚”,可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样的企业早在3年前就应当强行关闭了!
正式由于我们有关政府部门管理软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依法监管,本应可以通过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进行严厉处罚的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最终导致事件持续蔓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是到了事件暴露、事故发生,我们有关部门才开始采取老运动式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或安全生产大检查,甚至有的地方要求所有建设工程停工接受检查,既不合规有的地方还违法。可是,即使这样折腾,要不了多久事件处理过后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后一切又恢复到过去的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照样继续发生。
真的不知道,我们有关政府部门为何只会运动式的安全生产管理呢?为何不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日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得等到事件暴露、事故发生后才发狠地组织一场又一场的运动呢?我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于日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了力度,如果真的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相信我们日常见到的违法行为会大幅度的减少,日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也就会大大降低。懒政、庸政,习惯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没有依法履责的意识是目前一些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主要问题。所以,加大日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应包括加强对有关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要等到严重事件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才来追究一大串有关政府部门或机关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而言之,要治理杂乱无章的监管、维保社会安全发展,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日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安全生产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杂乱无章的监管何时了(三)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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