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起重伤害涉及其它六种伤害类型

发表于2018-06-25     554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244  


必须科学界定和认识危险因素事故分类的定义

 
现在有关起重伤害事故上报统计分析方法是有问题的,将影响有关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走出起重伤害上报统计分析的误区,必须从事故危险因素分类基本知识谈起。
目前一些有关起重伤害的定义是不正确。如有资料显示“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首先,我们看这一“起重伤害”定义的第一段文字“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就有点牵强,似乎起重伤害只是与机械伤害有关。实际上从“起重伤害”这一组词来讲并不只是指与“机械伤害”有关,它还包括与其中作业有关的其他伤害,否则称之为“起重机械伤害”即可。
其二,若按此定义起重机械“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属于什么伤害呢?难道叫“起重检修伤害”或“检修伤害”?
其三,“坠落式跌倒”有属于什么?跌倒坠落身亡划为“高处坠落”也可,但跌倒没坠落若只是跌倒受伤火或身亡,又属于哪种类型呢?
所以,这段有关起重伤害分类的定义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这样的定义容易误导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相关的危险伤害定义也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学习有关事故危险因素的相关知识,科学界定和认识危险因素事故分类的定义。
本期论坛介绍分析如下:
一、事故危险因素分类来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二、按危险因素分类的事故定义
20类危险因素的事故定义如下:
第1类:物体打击。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例如高速旋转的设备部件松脱飞出伤人、高速流体喷射伤人等;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
第2类:车辆伤害。厂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导致的撞击、人体坠落、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
第3类:机械伤害。由于机械设备的运动或静止的部件、工具、被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剪切、夹挤、卷绞缠、碾压、割、刺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
第4类: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等)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的危险。
第5类:触电。主要包括两类,不包括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
①电击、电伤:人体与带电体直接接触或人体接近带高压电体,使人体流过超过承受阈值的电流而造成伤害的危险称为电击;带电体产生放电电弧而导致人体烧伤的伤害称为电伤。
②雷电:由于雷击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雷电也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6类,淹溺。人体落入水中造成伤害的危险,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第7类:灼烫。火焰烫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等危险,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
第8类:火灾。由于火灾而引起的烧伤、窒息、中毒等伤害的危险,包括由电气设备故障、雷电等引起的火灾伤害的危险。
第9类: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冲击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第10类:坍塌。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危险(如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
第11类,冒顶偏帮。井下巷道和采矿工作面围岩或顶板不稳定,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顶板冒落或巷道偏帮对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
第12类,透水。井下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或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岩层、地表露头等积水进入采空区、巷道、探掘工作面,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而发生淹井事故。
第13类,放炮。爆破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
第14类,火药爆炸。火药、炸药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爆炸的危险。
第15类,瓦斯爆炸。井下瓦斯超限达到爆炸条件而发生瓦斯爆炸危险。
第16类:锅炉爆炸。锅炉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第17类:容器爆炸。压力容器、乙炔瓶、氧气瓶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第18类:其它爆炸。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包括电气火花)发生爆炸的危险。
第19类:中毒窒息。化学品、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等危险。
第20类:其它伤害。除上述因素以外的一些可能的危险因素,例如体力搬运重物时碰伤、扭伤、非机动车碰撞轧伤、滑倒(摔倒)碰伤、非高处作业跌落损伤、生物侵害等危险。
三、按危险因素分类事故的意义
根据20类危险因素上报统计事故能够有效分析事故原因,防范和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因素事故类型选择原则
在上报统计事故时,由于一些事故类型涉及到的危险因素多个,原则上应当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进行分类上报统计,其中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是事故分类的关键应当优先考虑,否则致害物、伤害方式就缺乏意义。
在20类伤害中,涉及到起因物有车辆、机械、起重机械、火药、瓦斯、锅炉和容器等,原则上涉及到伤害类型的事故应首先以起因物为主引起的伤害来确定伤害类型,如最终虽表现为物体打击、触电等致人伤害,涉及到由起因物引起的伤害均应以起因为伤害来确定伤害类型。在起因物中,起因物越具体的应该优先选择具体的起因物,如车辆、机械可能包含起重机械和移动式起重机械等起重机械,所以起重机械较车辆和机械更为具体,因而在机械伤害时应优先选择起重机械。
五、危险因素事故类型选择“八个不”
在选择危险因素事故类型时应掌握好如下“八个不”:
1、物体打击所指“重力或其他外力”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
2、车辆伤害所指“厂内机动车辆”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
3、机械伤害所指“机械设备”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
4、触电不包括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
5、灼烫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
6、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7、高处坠落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8、坍塌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
综上所述,起重伤害涉及面较广,可能涉及到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和坍塌。
目前在起重伤害事故上报统计分析上出现较混乱的现象,严重影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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