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部门或地方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发布重大安全隐患,非常好,但是仔细研究这些重大隐患实际早已以标准规范的形式公布了,这就是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该标准规定了施工现场若出现以下情况都应当判定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这不是重大隐患是什么呢?
遗憾的是目前有许多施工现场就有这些隐患出现,却照样施工,既未见整改、又未见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所以施工现场不出事才怪呢!
下面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整理列出以下重大隐患供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参考
……
七、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2)架体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
(3)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立杆基础。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3)扫地杆的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4)未采取排水措施。
其中,(1)、(2)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可直接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4、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同时出现如下2个(处)及2个(处)以上问题,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
(2)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5、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
(4)作业层防护栏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1)、(2)、(3)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
(3)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其中,问题(1)严重的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八、门式钢管脚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以下任何一个问题,均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3)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2、架体基础。
以下问题出现2个及2个以上的,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
(3)未采取排水措施。
其中问题(1)严重的,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3、架体稳定。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4、杆件锁臂。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5、脚手板。
以下2个问题均出现,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其中任意问题严重的,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以下问题出现2个及2个以上的,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分段验收;
(3)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其中问题(1)严重的,可判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九、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以下任何一个问题,均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2)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2、架体基础。
以下问题出现2个及2个以上的,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
(3)未采取排水措施。
其中问题(1)严重的,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3、架体稳定。
连墙体未采用刚性杆件,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以下2个问题均出现的,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专用斜杆或八字形斜撑;
(2)专用斜杆或八字形斜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4、杆件锁臂。
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4m时,顶部24m以下的连墙体层未按规定设置水平斜杆,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5、脚手板。
以下2个问题均出现,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其中任意问题严重的,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以下问题出现2个及2个以上的,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分段验收;
(3)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其中问题(1)严重的,可判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不合格。
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2)架体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
(3)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架体基础。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3)未采取排水措施。
其中,(1)、(2)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可直接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3、架体稳定。
连墙件未采用刚性杆件的,可直接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问题,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斜杆或剪刀撑;
(2)斜杆或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4、杆件设置。
当双排脚手架水平杆层无挂扣钢脚手板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斜杆问题严重的,可直接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5、脚手板。
同时出现如下问题,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
(3)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其中,问题(1)严重的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十一、满堂钢管脚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架体结构未进行设计计算;
(3)架体搭设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2、架体基础。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
(3)未采取排水措施。
其中问题(1)严重的,可直接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3、架体稳定。
出现以下任意一个问题,可直接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四周与中间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
(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
(3)架体高宽比超出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施。
4、杆件锁件。
以下问题累计出现3处及以上的,可直接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
(2)杆件接长不符合要求;
(3)架体搭设不牢或杆件节点紧固不符合要求。
5、脚手板。
同时出现如下问题,应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应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应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
(3)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其中,问题(1)严重的应判满堂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十二、悬挑脚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悬挑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3)架体搭设高度超过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2、悬挑钢梁。
钢梁截面高度未按设计确定或载面形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2)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梁间距未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扣5分。
3、架体稳定。
未在架体外侧设置连续式剪刀撑,可直接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2)未按规定设置横向斜撑。
(3)架体未按规定与建筑结构拉结。
其中问题(1)严重的,可直接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4、脚手板。
同时出现如下问题,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5、荷载。
架体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有2处及2处以上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的,可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悬挑式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
(3)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其中,问题(1)严重的应判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十三、附着式升降手架隐患
1、施工方案。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2)架体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
(3)架体提升超过150m及以上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安全装置。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未采用防坠落装置或技术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2)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未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3)防坠落装置未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与建筑结构附着。
同时出现如下2个及2个以上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未安装防倾覆装置或防倾覆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2)升降或使用工况,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的最小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3)未安装同步控制或技术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1)、(3)有一个问题严重的,可直接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3、架体构造。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高度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1/2;
(3)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2/5或大于6m;
(4)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大于110㎡。
同时出现如下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架体宽度大于1.2m;
(2)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大于7m或折线、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撑跨度大于5.4m。
4、附着支座。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未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一道附着支座;
(2)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
(3)升降工况未将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上;
(4)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5、架体安装。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主框架及水平支撑桁架的结点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架体立杆底端未设置在水平支撑桁架上弦杆件节点处。
同时出现如下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间设置的水平支撑杆件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低于架体高度;
(3)架体外立面设置的连续式剪刀撑未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
6、架体升降。
出现如下任意一个问题,应判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为不合格:
(1)两跨以上架体升降采用手动升降设备;
(2)升降工况附着支座在建筑结构连接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
(3)升降工况架体上有施工荷载或有人员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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