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程序?

发表于2005-12-16     3535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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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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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闽建建〔2004〕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得分值应大于85分,其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3分,由省建设厅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备案后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和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 m2),县(市)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含2000 m2),装饰装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建工程;
  二、已列入设区市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
  三、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分资料一式一份。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意见,对符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应通知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跟踪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对申报工地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分在85分以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省建设厅申报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负责申报初审验收有关资料,省建设厅组织抽查、考核。
  第十条 在“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项目过程中,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0分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分数低于85分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评审 “省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由省建设厅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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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
(三) 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
(四) 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
(五) 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
(六) 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l0%, 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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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鼓励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工地,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总体水平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评定。
第三条 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检查、评审和公布评定结果。
安全文明工地日常评审工作,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建设安全站(以下简称安全站)。
第四条
评审安全文明工地以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为依据,重点突出生活设施、主体封闭防护、防护用品质量、脚手架材质、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优中选优。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分为二个等级,在达到《标准》优良等级的基础上:
(一)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0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5分以上)。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85分以上);
2、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标准》检查评分90分以上);
3、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样板小区所有工程均应达到相应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标准。
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评分85分以上的工地,评定为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管理权限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中择优初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复检、评审,报省建设厅认定。
(三)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应按施工进度,根据《标准》进行检查,相关资料(录像、照片)存档备查。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从工程开工时列入计划,实行申报推荐,由施工企业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表)后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企业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签署意见――地市安全站备案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企业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签署意见――地市安全站推荐――省安全站备案。
安全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限: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新开工工程在生活设施完工后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接到申报后应在15日内汇总后上报地市安全站;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确定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后30日内,由地市安全站汇总上报省安全站被案。
凡逾期申报的,不列入当年推荐评定范围。
凡未进行申报的工程,不得参加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定。
第九条 申报范围:
(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范围由各地市确定;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范围:
1、民用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或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2、工业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708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3、市政工程: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推荐: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站)推荐,推荐时该工程70%以上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审。
对申报或经推荐的安全文明工地实行下列评定检查:
(一)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全数检查;
(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由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在地市安全站推荐中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由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全数检查。
第十三条
对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所在地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站)进行月检查、季评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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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省级文明工地的补充通知
文号:冀建质〔2003〕108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时间:2003-3-13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加强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冀建建[1998]72号)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加市政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评定数量。在原定的每年评出120个省级文明工地、优选20个省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基础上,全省每年评定10个市政公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从中优选2个省级样板文明工地。
二、市政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条件: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其工程造价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报省级样板文明工地,其工程造价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三、市政公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评定。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办法》,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省级样板文明工地以上两项得分均不低于90分。
四、评定的要求。凡是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其企业在本年度承建的所有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全部达标,如在省、市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中,该企业有不合格工地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取消该企业本年度评定的在建省级文明工地。
五、奖励。获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样板文明工地证书的企业,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持证书按奖励等级在招标资格预审中优先考虑。
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宋慈

江西 新余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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