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行不行? 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矿山使用。 第三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可以是产品制造商、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产品制造商应具备所在国合法经营资格;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产品制造商: 1.《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营许可证件及其驻国内办事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标准; 4.产品设计图;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产品照片; 7.所在国(或经所在国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防爆产品须提交防爆检验报告; 8.已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9.质量保证书; 10.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文件须经产品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技术参数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的被委托授权书或与产品制造商的合同书。 第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交材料。如需补充材料,应在提出补充材料要求之日起30日补充完毕。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九条 技术审查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条 产品标准须满足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准的审查包括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图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其技术参数须满足有关安全要求。 产品设计图的审查包括结构形式、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书审查内容包括适用环境、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和警示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需补充材料时间)。技术审查完成后,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应在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四条 产品技术复杂,需要到产品制造现场进行技术审查的,或产品制造商申请生产条件评审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审查、评审工作。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五条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口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或经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 产品检验根据进口产品实际情况分实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产品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产品具备检验条件后,申请单位应提交检验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检验计划,发出检验委托书。 检验机构原则上自收到检验委托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综合审查与发证 第十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并经技术考察和生产条件评审的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未经技术考察和生产条件评审的进口矿用产品,按进口批次发放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进口矿用产品,按进口批次发放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三)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进口矿用产品,在型式检验完成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安全标志时,每一进口批次均需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经核准后,发放新的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安全标志的进 |
还有一个,不知用不用得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云南 | 其它专业
2 关注
1 粉丝
2 发帖
0 荣誉分
∨
简介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