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送货工猝死引发的思考 7月2日,星期六,气温高于38℃,当我在家里孵空调、上网、吃冷饮的时候,一名为上海永乐家电大卖场送货的巴士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驾驶员在闵行区送货途中猝死了,年仅35岁,进公司才3天。永乐大卖场物流中心说,大卖场的送货任务是由巴士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的,此事与永乐家电无关。巴士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认,因近来高温,购买家电的人特别多,送货司机早出晚归是有的。自发生猝死事件后,公司已采取措施,将每天2车改为每天1车,保证送货司机的8小时工作时间。 在位于康桥路1385号的巴士配送有限公司,一位驾驶员说,这几天由于公司方面运输量比平时高出两三倍,每天早上6点左右来车队排单子装货,每天至少要跑2车,1车要送30家客户,回家往往都已经是第二天的凌晨1点多了。再加上高温,货运车上没有空调,也没有任何降温设备,一些驾驶员已经出现体力透支的现象。他还表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见到公司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 上海遭遇70年未遇的酷暑,一些单位纷纷对职工进行关怀的时候,记者发现,相关高温下工作的劳动保障政策条文还是上世纪中叶时制定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这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合适工作环境的具体衡量标准,并没有涉及。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显然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而关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保护劳动者措施,并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这样的防护措施规定,也仅涉及到单位应该提供清凉饮料、根据气温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如早上提前上班时间,中午延长午休,下午推迟下班时间等。在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情况却只字未提。这也再一次暴露出了我们国家在“高温关怀”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在政策严重滞后的情况下,职工高温下作业的劳动保护只能靠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的灵活调度,实行高温轮休的企业,其综合工时的计算,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据笔者了解,国际上立法放“热假”的,只有北欧一些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通过高温预警的方式来解决防暑降温问题,高温预警在当地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所谓高温预警,主要是设定一个高温标准线,超过标准线,则在工作时限、防暑补贴等方面作具体规定。不过据专家介绍,缩短工作时限乃至于因高温而暂停工作,不是“放热假”,一旦气温恢复正常,高温时休息的时间是要补回来的。据了解,上海市总工会在去年的一份政协提案中建议,制定“不安全温度”标准,把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高温,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量化成具体温度。当环境温度超过警戒线时,应对在高温季节下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的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以保证职工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应该对进城农民工一视同仁,加强对在高温中超时加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这名猝死的驾驶员,现在说什么都晚了。不过,对于那些仍然在室外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来说,赶快出台一些规定,真是救人一命的事啊! |
以下是引用包龙图在2005-7-27 18:06:00的发言: 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 |
安庆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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