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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5-07-21     1467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10  

 发表于2005-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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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级的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我这有几个自己作的记录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至于地方标准、公司的管理制度你还得自己想办法。 培 训 记 录
JL/Q6.2ES4.4.2-3
培训时间 2005年4月16日
应参加人数 60 实际参加人数 60
记录人 培训项目 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记录
JL/Q6.2ES4.4.2-3
培训时间 2005年4月16日
应参加人数 60 实际参加人数 60
授课人 培训项目 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程》GJG46-88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1.0.3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第二章 用电管理第一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第2.1.1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第2.1.2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2.1.3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一、现场勘探;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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