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已经到来,我们怎么办?

发表于2018-11-05     847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54  


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形势下
人才培养新机制探索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资格改革新形势已经到来。我们应当适应当前职业资格改革新形势,以创新的思维,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清醒认识国家职业资格改革非同以往,应尽快适应当前的形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国家职业资格共计140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共计59项、技能人员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计41项,水平评价类99项。据分析,准入类职业资格仅占所有国家职业资格的29.30%,不到四分之一,而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技能人员准入资格仅有2类,仅占技能人员的2.47%,与过去相比企业人员就业的门槛超大幅度减少,这是过去不可想象的。对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欢欣鼓舞,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感到不可思议,甚至还有一些人不切合实际地想延续过去的做法或等待一些职业资格“死灰复燃”那一天。因此,对于当前职业资格改革的形势必须要有一个清醒地认识,以尽快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首先,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的设置不同以往。今后设置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必须符合如下三种条件:
其一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其二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设置许可和与就业创业挂钩;
其三准入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的特征、作用以及与准入类的区别:
一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通用性”和“技术技能要求较高”的三个特征。
二是为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三是职业资格认定是以国家级的评价,而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评价。
四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职业清单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五是水平评价类国家职业资格不像准入类职业资格那样必须实行许可,与就业创业挂钩也非是强制性。
必须强调的是:今后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如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所以,某些人还想像过去一样期望一些已经被取消的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死灰复燃”是不可能的。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国家职业资格改革非同以往,要尽快适应当前的国家职业资格改革,以创新的思维开展人才人才培训活动。
二、摆正人才培养的角色和位置,以新的姿态迎接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到来
长期以来,我们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角色、位置发生错位。
如有关政府部门总是以无所不能的架势来主导企业的人才培养和用人方式,把人员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上岗等一把抓,最终使得许多由政府部门或相应的机构颁发的证书失去了作用,“有证的不能干活,干活的拿不到证”怪现象普遍发生。还有就是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在政府以及相应机构这些“婆婆”面前当“儿媳妇”,虽对“婆婆”的管教感到不舒服,有这样和那样的意见,但是一旦“婆婆”不管了,感到很不适应。因为,这些企业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自己培养和选拔人才,都是以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这个证、那个证来决定企业人员的上岗,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何履行不知所以然。
在思想观念上,人们认为职业(工种)所涉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都应当设置行政许可,似乎有很强的法律依据。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或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或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或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所涉职业(工种)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再展开分析,我们将发现:为了理清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者,让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岗位人员使用上的管理职责,并适应即将到来的国家职业资格改革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回避了“考核合格后”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先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第二十七条在原有基础上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作了重大修改,提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不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不一定都是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这一切,都是贯彻了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这一重要管理理念,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是决定安全生产岗位人员使用的责任者,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以事后、事中监管为主。这样一来,过去所实行的政府部门事前考核,由政府与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证方可上岗这一做法将发生很大的改变。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了重新定位,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格局,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其中突出点就是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放在这一新格局的首位。这一机制的建立也将为我们设置企业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我们认为在人才培养上,企事业单位是主体,政府部门应起着监督和积极扶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才培养,而有关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培养。
所以在用人方面,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等各个责任主体应当充当什么角色、站在何种位置上必须清晰。
三、建立“企业为主体、各方参与、政府支持”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新模式
企业人才培训与安全生产有关,因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的人都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解决了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问题,其他培训迎刃而解。因此,本文再以安全能力确认为话题阐述“企业为主体、各方参与、政府支持”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几年来相当一段时间我国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已经惊呼到了“极端严峻”的境地。在2017元旦钟声即将敲响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再一次强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警醒人们今后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原则。《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今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是:一方面是严厉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企业必须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成为企业必须要关注的话题;另一方面简政放权,绝大多数的职业资格证书被取消,必将触及各类以行政许可或准入方式发放的证书,取消这些证书后如何管控企业安全行为也将成为新的话题。实际上,我们已经面临这样一些尴尬的现实,如不少事故责任人手中持有有效的考核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所谓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刚刚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是事故还是有他们引发了,问题究竟在哪里?
痛定思痛,许多企业想出了一个杀手锏,这就是进行安全能力确认,即企业对持有相关证书人员及参加各类培训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能力最后确认,以确保守住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有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频发的起重机械事故,发文要求企业必须对已持证的建筑施工塔机司机及司索工进行安全能力确认,方可上岗作业。于是乎,“安全能力确认”这一新词开始频繁出现。
“安全能力确认”是新词但并不是新东西,只不过是我们过去应该做却没做好的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为重要的一道安全生产管理环节,这项最为关键的工作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就是因为不重视它、忽视它,所以它一直是有实无名,也就很少有人使用它了。现在人们想起了它,并给它取了个名字叫做“安全能力确认”。之所以说“安全能力确认”不是新东西,是因为企业履行安全能力确认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能力确认实施监督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已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没有冠以“安全能力确认”而已。实践证明“安全能力确认”既有法可依、又具有很好的效果,把握好安全能力确认这个重要环节就能够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理论研究表明,安全能力确认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读懂它将更加能够推动安全能力确认工作的开展,从而起到有效地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仅从安全能力确认有效性的另一个层面来看,即从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角度来看,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只要事前履行好安全能力确认管理职责和监管职责,就可以依据“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原则减轻或规避相应的责任。因此,“安全能力确认”将会被广泛应用,成为今后安全生产管理的新热词。
然而,安全能力确认具有全员性、动态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不少企业直接开展安全能力确认确实会存在一定困难,加之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量大,仅靠部分企业自身的力量开展安全能力确认确实不易。因此,在建立“企业为主体、各方参与、政府支持”三位一体的安全能力确认势在必行。在这方面,有关企业和机构已经有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在国家职业资格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企业为主体、各方参与、政府支持”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新模式更值得深入探讨和实践。
 
我们相信,只要认清形势、用于改革和创新,有关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等完全能够在新形势下,创新发展,为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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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11-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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