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出现变更时应走的程序、办法进行调整,使项目各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害。
(2)若出现的变化未对工程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不应进行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的指令一般为书面的,若遇到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可口头下达变更指令,但必须在48h内予以书面确认。
(4)承包人可根据以往的工程经验,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可擅自变更。
(5)工程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图示规范准确表述,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6)优先考虑变更的技术方案,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工期和成本的目标。
(7)须变更的,应先进行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并发出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调整原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