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防治住宅工程现浇楼板裂缝的若干规定

发表于2007-01-06     1806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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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7-01-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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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施工
第十四条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水灰比不得大于0.55,在拌制时要严格控制水的用量。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控制掺合料的掺量,粉煤灰渗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15%。
第十六条 使用混凝土外加剂必须要有试验配合比,在搅拌混凝土时,要严格按配合比控制外加剂掺量。
第十七条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骨料,应采用中砂(细度模数Uf≥2.3),含泥量不得大于2%;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5~50mm)。有条件的可在混凝土中加入纤维等抗裂材料。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坍落度应小于50mm,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小于150mm。预拌商品混凝土严禁在现场加水二次搅拌;施工单位必须对商品混凝土坍落度进行逐车检查,对不符合坍落度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楼板施工缝留置位置必须符合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得设置在负弯矩钢筋的末端300mm范围内;施工缝与平行的预埋管线间距应大于600mm;施工缝在二次施工时必须清除松动层,在结合处铺设原浆或界面剂结合层。
第二十条 混凝土楼板浇筑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采取适当养护措施,确保养护工作质量。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小时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第二十一条 结构施工速度不得过快。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5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
第二十二条 吊运上来的建筑材料应轻拿轻放、分散就位,不得过多地集中堆放,以减少楼面荷重和振动。
第二十三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宜大于300mm,中间立杆间距不宜大于800mm。
第二十四条 安装现浇板的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底层模板的支撑立杆不得设置在松散的土层上,且应设置垫板或垫块。
第二十五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时间、顺序要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混凝土浇筑完后七天内,不得拆除立杆的横向拉结。
第二十六条 计划中的临时材料吊卸堆放部位,应预先加密下层支撑立杆(立杆的纵、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800mm)和搁栅,并应在堆载区域的新浇筑混凝土表面上铺设旧木模加以保护和扩散应力。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板厚度和楼板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底板纵横向钢筋的保护层垫块间距不得大于1m;负弯矩钢筋及双层双向的上层钢筋、必须设置小马凳,小马凳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70Omm,当钢筋直径小于8mm时,小马凳的间距应在60Omm以内,小马凳的底脚应有防腐措施。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装绑扎好的钢筋的成品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不得采用高强度钢筋等强度替换低强度钢筋。
第二十九条 预埋于现浇板内的管线必须位于底板钢筋的上部、现浇板的中部,预埋的管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4,当预埋的管径超过板厚的1/4时,应沿预埋管线方向增设φb4钢筋网片,网片的宽度不宜小于240mm。
第三十条 预埋管线在敷设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穿越,三根预埋管线不得交于一点;当三根(或多根)预埋管线组成三角形(或多边形)时,边长不应小于1500mm。
第三十一条 在多根(三根及其以上)预埋管线的集散处,预埋管线应采用放射形分布,避免紧密平行排列(间距小于100mm),以确保预埋管线底部和管线间的混凝土浇筑顺利、振捣密实。多根预埋管线的集散处,应在预埋管线的上下增设加强钢筋网片,增设的加强钢筋网片应采用φ6-φ8,间距不大于100mm;覆盖范围应超过最外管线150mm,且止于管线之间间距大于300mm以外处。
第四节 现浇板裂缝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经出现的楼、屋面板裂缝,应在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作弥补处理;在结构施工阶段出现裂缝的,应在楼地面和天棚粉刷之前作好裂缝的处理工作,然后再进行装修;在装修后出现的裂缝,处理前必须沿裂缝走向将装修层切除,切除宽度不小于600mm;设计单位有处理方案的,按设计方案进行处理;无设计方案的,可按下述方法处理,对于住宅楼地面上的找平层较厚,可在找平层中增设钢筋网片(直径φ6、φ8、φb4),用微膨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浇筑密实。板底裂缝可作一般密封处理。
第五节 后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住宅的管理和养护,严禁用户破坏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防止温差引起楼板裂缝;严禁用户在现浇楼板面上开凿沟槽,预埋线管,防止削弱楼板截面引起楼板裂缝。
第六节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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