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作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其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或转场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无证作业,一经查实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从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安全生产条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需独立从事以下专业施工的单位未取得相应资历质证书的不得施工。 (一) 塔式起重机拆装施工。 (二)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 (三) 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 (一)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周边设置围档、入口处设置有施工单位标志的门头及五牌一图,在建工程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二) 项目部门应当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三)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夜间施工要经环保部门的许可。 (四) 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职工的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确保结构安全,装配式活动房屋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对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五)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饮食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急救人员要经过培训,食堂工作人员须经体检合格。 安全施工: (一) 脚手架 1、 必须采用钢管搭设外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应设置之字形登高斜道。 2、 脚手片必须横向铺设,并做到层层满铺,四角绑扎牢固。 3、 钢管脚手架均应设置纵横相连的扫地杆。 4、 脚手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小于20CM时,底部应进行内封闭,如大于20CM时按《细则》要求进行封闭。 5、 钢管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拉结,拉结材料应统一,上、下错位,转角处应加密设置。 6、 悬挑脚手架必须有计算书,悬挑梁必须采用型钢或定型桁架,并通过预埋件与建筑结构固定。 (二) 施工用电 1、 在建工程外侧与高压线小于安全操作距离的,按标准搭设防护架,并根据外电防护要求做好防护隔离措施,搭拆架子时应采取停电措施。 2、 必须正确实施三相五线制。 3、 强调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一机一闸一保”的专用开关箱。 4、 总箱、分箱、开关箱内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安装在箱内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负荷侧。 5、 各配电箱内PE 端子板与N端子板必须齐全。 6、 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必须使用三芯电缆。 7、 凡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敷设的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8、 开关箱至固定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用套管沿地下敷设。 9、 潮湿场所及地下工程的照明设备低于2.4米的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三) 物料提升机: 1、 吊篮上、下限位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 吊篮顶部应设置钢丝防护网罩,两侧应用1米高的栏板防护。 3、 架体三面防护棚应设二层,上层折边,二层之间间距不少于60CM。 4、 吊篮顶部采用动滑轮使用双根钢丝绳提升。 5、 卸料平台开启门应定型化设置并安装在平台外侧,同时要有防止向外开启的措施。 6、 卸料平台的支撑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结。 7、 缆风绳设置角度不符要求和设置困难时必须按标准采用与墙体预埋铁板可靠电焊焊接的刚性连接,井架高度超过30米必须采取刚性连接。 8、 地锚应采用3根钢管(直径48厘米),间隔0.5米并排设置,打入深度不小于1.7米,桩顶部用扣件钢管水平连接牢固,使其平均受力共同工作,缆风绳用花篮螺丝与中间桩拉紧连结。 9、 垂直运输机械必须设置电视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装置。架体外侧应有明显的层次标志。 (四) “三宝”使用 安全帽分色 |
第五章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取得建设工程安监机核发的安全生产准用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和保养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以工程项目为投保单位同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或者停工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七章 重大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 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事故等级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需经技术认证和材料设备试验或者检测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在抢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对现场进行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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